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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运送 命丧巨石之下
--秦州法院平南法庭审理一起特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刘志君  发布时间:2014-04-30 10:37:13 打印 字号: | |

秦州法院平南法庭最近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三被告(驾驶人员、被帮工人、过错责任人)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16639.7元。

20129月初,陈某与何某电话协商将其六块灵璧石(大的约30吨,小的约1吨)让与何某,并口头约定由陈某雇佣货车从江苏常州运至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运费由其负责。随后,陈某雇佣王某(受害人)驾驶重型半挂车运输观赏石至天水何某所在地,陈某驾车也随后赶到。由于道路窄大车开不进去,何某找来小货车进行运转,同时,何某又找来李某驾驶的汽车起重机从小货车上吊卸石头。四人中,陈某负责现场指挥,何某站在吊车后负责防止吊车触碰电线,受害人王某负责在小货车上捆绑石头,被告李某负责起吊。在王某(受害人)尚未下车的情况下,被告陈某指令起吊,石头被吊起20公分左右,钢丝绳从石头上滑落,石头随即倾倒砸到受害人王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事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受害人家属遂起诉到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扶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告李某长期从事吊装业务,明知现场指挥及捆绑人员无从业经验,未对现场担任指挥的被告陈某及捆绑石头的受害人王某进行风险告知及业务指导,在起吊前接打电话,又在受害人未下车的情况下,听信现场指挥的指令起吊石头,致使石头脱落砸死了帮忙捆绑石头的受害人王某,其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受害人王某将石头运输到天水,应当认为受害人王某已履行了与被告陈某间的运输合同的全部义务,其捆绑石头的行为是帮工行为,直接受益人应当是被告何某,受害人王某被压身亡,被告何某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某作为现场指挥,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受害人王某系非专业捆绑人员,其在完成货运任务后又上小货车帮忙捆绑石头,明知有风险,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亦是此起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经审理,支持原告诉求死亡补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462933元,由被告李某承担60%,被告何某承担15%,被告陈某承担15%,死者王某承担10%

 

责任编辑:刘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