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领导
(一)风险点
1.利用职权对应该回避的案件而不回避或利用职权对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正当影响;
2.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
4.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特别是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存在被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拉拢腐蚀的风险;
5.在外出办案过程中,违反“禁止三同”等廉政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吃请或参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支付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6.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案件处理、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廉政风险;
7.查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因接受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8.在人事调整、干部考核、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工作失误;
9.泄露审判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
10.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党纪法规等重要性文件规定,不及时传送,以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
11.对举报案件或上级转办案件,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本庭室出现三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的;
12.对禁酒令等制度监督不力,被上级或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查的;
13.廉政教育工作开展不及时的;
14.在效能风暴行动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失职、失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防控措施
1.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2.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各项规定;
3.牢记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4.严于律己,以身作则,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正当交往,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单独会面或在非审判场所会面;拒绝请客送礼及为亲朋好友说情;
5.在外出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和纪委的相关规定,禁止“三同”办案;
6.严格要求所分管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法办案,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7.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避免在物资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
8.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重点是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
9.严格执法执纪,在院党组领导下坚持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和受理信访举报案件;
10.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任用标准,客观公正评价干部业绩;
11.加强自律,约束自身业余活动,洁身自好,慎言慎行,培养积极健康的个人情趣;
12.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13.认真学习《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等;
14.认真学习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财务监督制度的规定;
15.认真学习区委、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问责办法(试行)》和区法院依法办案的相关规定。
二、民事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各人民法庭
(一)风险点
1.利用职权对应该回避的案件而不回避,在审判过程中发生消极审判或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
2.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拖延办案、超审限办案或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
3.对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予保全,或者保全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
4.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5.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
6.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特别是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存在被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拉拢腐蚀的风险;
7.在外出办案过程中,违反“禁止三同”等廉政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吃请或参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支付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8.庭长在个案中对承办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
9.在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10.泄露审判秘密。
(二)防范措施
1.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关于期间、调解、财产保全的各项规定;
3.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各项规定;
4.牢记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5.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正当交往,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单独会面或在非审判场所会面;拒绝请客送礼及为亲朋好友说情;
6.在外出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和纪委的相关规定,禁止“三同”办案;
7.庭长公正合理调整分派案件,正确行使职权;
8.加强自律,约束自身业余活动,洁身自好,慎言慎行;
9.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审查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代理人资格,是否超出执业范围和执业内容;
10.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三、刑事审判庭
(一)风险点
1.利用职权对应该回避的案件而不回避;在审判过程中发生消极审判或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
2.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
4.脏款赃物处理及罚金收取过程中的潜在廉政风险;
5.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量刑不当;
6.领导在个案中的说情现象;
7.泄露审判秘密或工作秘密;
8.因把关不严,对应当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二)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2.牢记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3.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正当交往,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单独会面或在非审判场所会面;拒绝请客送礼及为亲朋好友说情;
4.严格按规定处理赃款赃物;
5.依照法律规定凭证据办案,不贪赃枉法;
6.加强自律,约束自身业余活动,洁身自好,慎言慎行;
7.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四、执行(庭)局
(一)风险点
1.利用职权对应该回避的案件而不回避,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消极执行或滥用执行措施的行为;
2.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
4.受亲友之托有可能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特别是在执行大标的案件过程中存在被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拉拢腐蚀的风险;
5.在外出执行过程中,违反“禁止三同”等廉政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吃请或参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支付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6.执行标的款支付过程中违规支付,或贪污、挪用执行款项;
7.向申请执行人报销各项费用,借钱、借用交通工具;
8.领导在个案中的说情现象;
9.因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当事人缠诉、闹访的;
10.泄露审判秘密或工作秘密。
(二)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2.牢记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
3.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正当交往,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单独会面,拒绝请客送礼及为亲朋好友说情;
4.在外出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和纪委的相关规定,禁止“三同”办案;
5.严格按规定处理执行款项;
6.严格遵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
7.加强自律,约束自身业外活动,洁身自好,慎言慎行;
8.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五、立案庭
(一)风险点
1.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因对法律把握不准或碍于情面等原因,受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2.在办理诉讼费减、免、缓过程中,因亲友关系或同事说情等原因而徇私舞弊;
3.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4.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
5.受亲友之托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6.违规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7.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过程中与鉴定或中介机构发生利益上的不正当关系;
8.泄露审判秘密或工作秘密。
(二)防范措施
1.对敏感、疑难、新类型案件多请示、多汇报,与业务庭多沟通、相互监督;
2.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计算应交诉讼费用,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3.严格执行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4.牢记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5.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正当交往,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单独会面;拒绝请客送礼及为亲朋好友说情;
6.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7.在向各业务庭移送案件的时候,坚持各庭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平衡;
8.加强自律,约束自身业余活动,洁身自好,慎言慎行;
9.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过程中,避免与鉴定或中介机构发生不正当交往;
10.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六、司法警察大队
(一)风险点
1.在审判法庭值庭或押解犯人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或放松警觉,造成在押人犯监控不到位或脱逃;
2.不能按照法官指令及时制止在庭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
3.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4.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
5.受亲友之托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6.在外出办案过程中,违反“禁止三同”等廉政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吃请或参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支付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7.警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8.违规使用械具或者违规采取强制措施;
9.泄露审判秘密或工作秘密。
(二)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的各项规定;
2.提高职责意识和防范水平,严格遵守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安检规则和看管规则的规定;
3.严格遵守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积极配合法官维护好庭审秩序;
4.牢记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5.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正当交往,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单独会面,拒绝请客送礼及为亲朋好友说情;
6.在外出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和纪委的相关规定,禁止“三同”办案;
7.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强化自律意识,注意社交圈及娱乐活动;
8.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七、政治科、办公室
(一)风险点
1.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2.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
3.受亲友之托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4.文秘、机要工作中出现的疏忽大意、不尽职尽责,导致工作失误;
5.在印章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确,管理混乱,导致工作失误;
6.接待工作中出现的超标准接待和铺张浪费现象;
7.财务管理运作环节中可能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现象;
8.固定资产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
9.在物资、装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潜在接受他人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的现象;
10.在车辆管理或维修过程中潜在的廉政风险;
11.档案管理工作中,不认真遵守保密规定,不按规定查询、复印档案,泄露审判秘密。在防火、防盗方面措施不落实,存在隐患;
12.在进行司法统计时,不严格审查,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出现其他漏报、错报现象。
(二)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2.牢记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3.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正当交往,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单独会面,拒绝请客送礼及为亲朋好友说情;
4.严格执行《文秘工作制度》和《保守秘密的规定》的规定;
5.严格执行《公章管理规定》的规定,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到人。
6.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7.严格按照我院相关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好本院的固定资产;
8.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市、区政府的相关规定,避免在物资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
9.严格按照《秦州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车辆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好本院车辆;
10.严格执行《秦州区人民法院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按规定手续办理档案立卷、归档、借阅、查询事项。加强防火、防盗、防泄密等工作;
11.认真学习司法统计要求,提高责任心,搞好分析监督,确保准确、及时、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