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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廉政预警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6 15:34:16 打印 字号: | |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发挥纪检检察作用,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特制定以下廉政预警制度。

一、预警事项

(一)警示提醒制度。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⑴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核实或提醒的问题;

⑵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岗位人事任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乔迁、出国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提醒的问题;

⑶在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或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预防提醒的问题;

⑷在上班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有上网打游戏、听音乐、聊天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及擅自离岗的;

⑸社会上有不良反映,但不便查证的;

⑹有信访举报,但无法查实的;

⑺社会交往复杂,各种反映较多的;

⑻工作时常不在状态,存在“慵、懒、散”现象的;

⑼经常借故不参加组织生活和廉政学习教育的;

⑽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问题。

(二)警示告诫制度。警示告诫制度立足于事中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告诫:

⑴在廉洁从政、执法办案、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⑵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因作风不实,办案不公,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⑶所属庭室人员执法不公、廉洁从政意识较差,有“吃、拿、卡、要”现象的;

⑷上级和院党组安排布置的中心工作效率低下、推动不力,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⑸工作办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⑹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干事创业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

⑺有信访举报,但证据不足的;

⑻工作不在状态,单位反映较差的;

⑼经常出入复杂场所,各种反映较多,单位提醒无效果的;

⑽其它需要警示诫勉的问题。

(三)警示纠错制度。警示纠错制度立足于事后挽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纠错:

⑴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较轻的;

⑵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事业心、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⑶警示告诫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⑷信访举报查证属实,但情节轻微的;

⑸生活作风不检点,社会反映较强烈;

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⑺年度考核或干部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

⑻拒不参加组织生活和廉政学习教育;

⑼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举的或其他党纪条规所禁止的其他错误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的;

⑽其它需要警示纠错的问题。

 二、预警机构

为扎实抓好廉政预警工作,现成立以下廉政预警领导小组:

组长:王建明党组书记、院长;

成员:邢自元  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快乐  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新存  党组成员、副院长

      季靖生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张进生  党组成员、政治科科长

      彭爱铭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信访室主任

   预警机制办公室设在纪检组,由季靖生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干部廉洁从政预警工作。

三、预警程序

(一)线索收集。预警办应当全面掌握全院干部职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预警线索。预警线索来源渠道主要有:院党组在信访举报、效能建设、执法检查、案件查办、纠风治乱等业务以及有关专项督察和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或掌握的问题;上级和院党组交办的问题;法院系统单位等提供的预警信息,或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廉政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廉政热线等提供的预警信息;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其他线索来源。

(二)线索办理。预警办对发现和掌握的线索进行排查,提出初步预警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预警,线索处理时要把握好预警线索和案件线索的区分,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预警范畴。

(三)对象确定。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确定。警示提醒对象需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警示告诫对象需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院主要领导确定;警示纠错对象由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对党员干部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或不正之风较多的,综合分析后需要实施预警的,预警对象一般为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

(四)方式方法。开展预警工作,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方式,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1.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提醒约谈、发警示提醒文书等方式,告知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需要注意的重大事项,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承诺或书面答复。

2.对警示告诫对象,通过告诫约谈、发警示告诫文书等方式,就有关问题及时给予告诫和劝勉,提出整改要求,终止其错误行为。

3.对警示纠错对象,通过训诫约谈、发责令纠错文书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并报告情况。

(五)监督整改。预警对象对预警涉及的问题必须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进行整改。预警办应当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

1.对警示提醒对象,在接到警示提醒文书或接受提醒约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预警办。如警示提醒后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告诫、警示纠错。对警示告诫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警示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立案条件,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2.对警示告诫对象,在接到警示告诫文书后,应实事求是地回答有关问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预警办。

3.对警示纠错对象,在接到警示纠错卡后,要虚心接受批评,对存在错误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2个月。同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预警办。

预警办应对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对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回访,达到整改要求的,由预警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预警。

(六)结果运用。一年内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提醒或两次告诫或一次纠错的人员,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一年内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告诫或两次纠错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一年内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纠错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警示纠错对象在整改期满后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转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七)资料归档。预警工作资料是建立预警防线的有效载体。预警工作受理登记、分类处置、跟踪监督,应建立一案一卷的归档管理制度,由预警办留存备案,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结果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责任编辑:天水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