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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审结天水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作者:彭爱铭 方 琼  发布时间:2013-06-04 11:57:16 打印 字号: | |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案件,但对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置一直是法律上的空白,今年1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201363日,秦州区法院根据该规定对精神病患者王某某决定强制医疗,该案为天水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21211,秦州区平南镇某村村民王某某因怀疑妻子与同村村民王西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手持砍刀将王西某砍伤。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患偏执型分裂症,作案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513,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对王某某强制医疗申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对被害人王西某实施暴力行为,致其轻伤,严重危害公民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王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故作出了对王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将人打伤打死的案件,更多由其家人或监护人负责,很少有政府部门的实质性介入,由于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贫困,根本无力看管或对其医疗,使精神病人的监管成为社会一大难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是对强制医疗案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公众安全,同时对肇事惹祸的精神病人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既能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彭爱铭 方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