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大学毕业生何某,将自己看过的淫秽图片和视频从色情网站中复制或转帖上传,并被海量点击,触犯了刑律,近日被秦州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鉴于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又系初犯,故可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不论主观或客观是否存在牟利,只要其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一定数量,就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同时,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物品,点击、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在国家对网络加强法律控制的同时,广大群众也应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做到不浏览、不下载、不传播淫秽色情物品,自觉抵制网络色情文化的侵害,建设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