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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全省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通知
甘高法[2012]398号
  发布时间:2013-01-03 10:22:33 打印 字号: | |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20128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并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全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在我省2012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确定为9872元。2012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并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天水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