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并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全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在我省2012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确定为9872元。2012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并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