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车辆的崔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后,区法院审判的首例醉驾入刑案。
2011年6月13日21时15分许,崔某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陈某某使用时发生肇事,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电话通知了崔某某。正在喝酒的崔某某闻讯赶来,将陈某某停放在秦州区南郭寺山门处的车辆驶进山门前行一百余米后,停放在山道半坡处。此后,崔某某陪同陈某某到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城区大队投案,崔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酒后驾驶的事实。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崔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系醉酒。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也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