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被告牛某将自己在原天水永红厂分给的福利房屋转卖给同单位的原告任某,因为当时单位规定职工自己分得的房屋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故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在五年期满后因房价上涨,被告牛某觉得自己“吃了大亏”,迟迟拒不协助原告任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口未经产权共有人同意,迟迟不办过户手续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经调解由原告任某支付被告牛某房屋补偿款2万元,被告牛某协助原告任某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结束仅用了短短的24天,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为民、便民、高效、快捷的司法理念。
2004年8月,原告任某与被告牛某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将被告在天水永红器材厂购买的位于秦州区双桥路14号的房屋一套以4000元转让给原告,所有购房款及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的费用均由原告支付,房屋产权属于原告。当天原告支付被告转让费4000元。同年6月18日至8月14日期间,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向天水华天微电子有限公司物业部先后交纳报名费500元、手续费50元、资格费1万元、购房款37640.08元。同年12月1日,天水永红器材厂与被告签订了上述房屋的买卖契约。2006年8月,被告向原告交付该房屋由原告居住至今。2009年被告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以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房价上涨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为由不予协助办理。现原告诉至到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在开庭审理中,原、被告之间对抗情绪较大,无法调解,但办案法官并没有灰心,而是以“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精神,在庭审结束后,以忘我的工作热情,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划清责任,分清是非,兼顾双方利益,最大限度的去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一次又一次地反复劝解双方当事人,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化解了心结,于2012年11月1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任某于2012年11月14日支付给被告牛某房屋补偿款2万元,被告牛某于2012年11月14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任某办理位于秦州区双桥路14号的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任某负担。在法官的督促下,当月14日,原告将房屋补偿1万元交给被告,1万元交到法院,等待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全办好后由被告领出。15日被告牛某主动协助原告任某在房屋交易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及时高效地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