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车辆的崔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后,区法院审判的首例醉驾入刑案。
2011年6月13日21时15分许,崔某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陈某某使用时发生肇事,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电话通知了崔某某。正在喝酒的崔某某闻讯赶来,将陈某某停放在秦州区南郭寺山门处的车辆驶进山门前行一百余米后,停放在山道半坡处。此后,崔某某陪同陈某某到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城区大队投案,崔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酒后驾驶的事实。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崔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系醉酒。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也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