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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 四被告人被处刑罚
——秦州法院首次审理赌博案件
作者:彭爱铭 方 琼  发布时间:2012-11-19 15:08: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卫卫、刘晓晖、靳金元、袁和平赌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赌博罪判处杨卫卫、刘晓晖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赌博罪判处靳金元、袁和平管制一年,并对四被告人判处11.5万元的罚金,同时对涉案赃款依法追缴、赌具依法没收。该案系秦州法院首次审结的赌博案件。

2012328,被告人杨卫卫打电话让被告人刘晓晖联系赌博场地,刘晓晖又打电话让被告人靳金元联系赌博场地,靳金元将赌场联系到被告人袁和平家。当晚杨卫卫、刘晓晖纠集罗某某、吴某某、李某、齐某、刘某某、朱某某、王某等人到袁和平家聚众推牌九赌博,期间杨卫卫在赌场浮水放贷(放高利贷),获利1500元,刘晓晖抽头获利3000余元。后公安干警根据群众举报,当场从赌场查获赌资51940元、赌具麻将牌32张。

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卫卫、刘晓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赌资数额达五万余元;被告人靳金元为获取报酬,为他人联系赌博场地、放哨看人,并提供赌博用具;被告人袁和平为获取报酬,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遂按照四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彭爱铭 方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