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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情办案促和谐 10余载邻里纠纷终化解
作者:彭爱铭 李中秋  发布时间:2012-07-13 09:13:51 打印 字号: | |

2012711上午8:30,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刚上班的干警及来法院办事的群众围在法院一楼大厅,观看一份当事人张贴在墙上的感谢信,站在门口的一位老者手举锦旗,声称要找领导送锦旗,感谢区法院民一庭和执行局办案的法官,为其化解了纠缠10余年的心结。

原来这位老者姓漆,住秦州区玉泉镇某村,系当事人赵某某的丈夫。事情还得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19824月,赵某某在其院内修建东房时,拆除了与邻居王某某家相邻的北院墙靠东部分,留出了一部分宅基地。后王某某趁赵某某的丈夫漆某某在外地看病家中无人之机,将该部分圈进了自家院落,并又挖了赵某某北院墙西头一部分,用于建房,双方至此发生纠纷。20028月,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现状丈量后给原、被告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98月,王某某建新楼时,在圈进的赵某某家的宅基地上砌墙时,赵某某对其进行了阻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113月,经赵某某申请,天水市土地管理局秦州分局经过核查后,注销了赵、王两家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颁发了新证,新证明确了双方争议的土地系赵某某家所有的宅基地。

20114月,秦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民一庭庭长张进生与其他办案人员一起多次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主动向村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分析造成两家矛盾多年未化解的原因,同时对原、被告多次调解,并进行法制教育,防止双方继续采取过激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赵某某首先被法官们的努力所打动,提出鉴于王某某已在北院墙西头所占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屋,如部分拆除恢复原状,房屋使用将受到影响,可对占用的部分经济补偿9000元,补偿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自己所有,以后其上房屋拆除后予以归还,而北院墙东头所占部分要全部归还。因王某某不同意,区法院于20119月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某拆除赵某某家北院墙东头宅基地内所建的建筑物,并将该部分宅基地返还给赵某某,另判处王某某对北院墙西头所占部分暂时使用,待其上建筑物以后拆除后归还赵某某,同时王某某付给赵某某补偿款9000元。

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某拒不执行,赵某某于2012年初申请执行。鉴于西北冬季建筑物拆除与修缮受到天气影响,区法院决定对该案暂缓执行,待春季后再进行执行。但天气回暖后,执行人员多次到王某某家执行时,王某某均躲避不见。2012410 日,在王某某经两次留置送达传票拒不到法院后,区法院对其进行了拘传。拘传到法院后,王某某起初拒不认错,并不愿配合执行,执行局局长季靖生、主办法官杨胜利鉴于本案因邻里之间矛盾发生多年,并有进一步激化的迹象,决定暂不进行强制执行,首先对其做通思想工作。在对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和法律释明后,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配合法院执行,并要求与赵某某商谈。商谈中,王某某向赵某某承认了错误,同意按判决执行,并提出希望将所占宅基地东头的大门南柱(厚0.11米)暂时保留,赵某某家以后用地时,其再拆除,赵某某同意了其请求。426日,双方当事人在区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按照土地管理部分新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分界线进行了划线,王某某对其占用赵某某北院墙东头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除大门南柱外全部进行了拆除并返还。75日,王某某又通过多方筹集向赵某某给付了补偿款9000元。

至此,二十余年的邻里矛盾,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得以化解,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有了开头赵某某近70岁的丈夫漆某某向法院送锦旗和张贴感谢信的事。此案的圆满解决得到了人民群众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同时对广大的村民进行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谱写了农村和谐新篇章。

责任编辑:彭爱铭 李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