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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扫墓酿火灾 毁林赔钱又获刑
作者:彭爱铭 韩瑞锋  发布时间:2012-07-05 18:51:34 打印 字号: | |

清明时期,扫墓祭奠已故亲人、寄托哀思是一种传统美德。但如果在烧纸钱、燃蜡烛、放鞭炮时不注意周围环境,疏忽大意引起火灾,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且也可能使自己受到经济损失,乃至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清明节上坟引起失火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但赔偿了近8千元,还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242时值清明节,当日12时许,秦州区太京镇农民李某某在本村一山地上坟时点燃蜡烛祭奠,因当时风大,烛火将周边荒草、林地引燃,李某某扑救无果后逃离。群众报警后林业部门与当地群众将山火扑灭。当日,天水市森林公安局秦州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确定嫌疑人后,电话要求李某某来到秦州区天水郡什字,等候的公安人员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即如实供述了失火的事实。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3.93公顷,经济损失7721.25元,李某某在法院审理中全部赔偿了损失。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清明上坟期间,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点燃蜡烛祭奠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发生森林火灾的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森林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清明时期上坟祭祖本无可厚非,但要必须做到人走火灭,千万不要因麻痹大意而酿成火灾。同时,一旦发生火情,可就近利用树枝等进行扑打,并报警,一定要做到安全出行、文明祭祀。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明水平的不断提升,传统的祭扫方式也应该与时俱进,怀着最深的思念,给坟上拔拔荒草、培一培土、送上一束鲜花,其实也是对逝者最好的纪念。

责任编辑:彭爱铭 韩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