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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正廉洁司法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石
作者: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建明  发布时间:2012-06-29 20:13:34 打印 字号: | |

论公正廉洁司法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石

 

论文提要:

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客观反映,是人民法院的生命力所在。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实现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实施,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法院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改革没有穷期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某些领域还存在司法公信力偏低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就必须保障公正廉洁司法。 

一、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

所谓公信力,顾名思义,就是公众的信任之力,是指社会对一个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它通过法律约束和自律规范来体现[1]。是公共权力的主体在与公众交往活动中获得信任的能力以及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心理认同。管子曰:“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也”,也就是说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是是非曲直的尺度,是定纷止争的标准,同时法律是一种抽象性规则,其与具体案件的衔接主要在于法官如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之中,以其固定性的规则去应对变动不居的人,纷繁复杂的事物,作出对当事人利益重新认定的判决。这个以法官行为处分当事人利益的判决能否让当事人接受便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司法公信力,通俗地讲,指人民法院在长期的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权威性和信任度。它包含以下两层涵义:

(一)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及其适用具有的信任感。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就是对司法的信任,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不带任何的歧视和偏袒,公平公正执法。司法只有具备了公正性,才能有效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感。

(二)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及其适用的普遍服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除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感而自觉自愿遵守法律外,还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法院的司法活动。即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仅靠个人的自愿无法形成普遍的约束力,还必须有国家在法律及制度上对司法的强制性的保障。

 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着重指出,“全体政法战线工作同志要进一步领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认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王胜俊院长在2011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健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考评机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因此,现阶段,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

二、公正廉洁司法对建设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价值追求,廉洁是法官队伍的基本职业操守,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是实现人民法院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根本出路。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来安排部署,2012年初,中央政法委员会又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确定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号召全国政法系统深入学习实践,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尤为重要,因为社会的正义是靠法律来维护的,法律的正义是靠法官来维护的。法官如果不能够恪尽职守自己的职责,则会导致公民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从而损害人们对司法乃至法律的信仰。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工作产生疑虑和不信任的情绪也愈演愈烈,集中的表达为“司法不公,不廉”,这种情绪对我国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大局。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法律修养,我们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对别人进行监督。因此, 公正廉洁司法是实现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三、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表现和原因

归纳起来,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法官的违法犯罪甚至判刑,对社会的影响比常人大,对司法威信的破坏较大。

2.有些承办法官办事拖拉、案件在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案件超期,当事人反映强烈。

3.有些法官干警接待当事人态度差,服务意识不强。接待中,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法官形象。

4.办案中,责任心不强,不为当事人着想,不为社会和谐与稳定着想。没有注重调解,缺乏细致耐心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合伙、土地承包以及医疗、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时只注重一判了事,而没有注重到案件的社会效果。

5.法官庭审中的一些言行不规范,给人感觉不公正,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

6.法官的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游山玩水等直接影响法官形象,直接影响法院形象,间接影响的就是法院的公信力。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一)法官个人素质的不足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具体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个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法院确实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部分法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经常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一些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错案的产生也有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对法律条文的运用理解错误的因素存在。虽然这仅仅是少数现象,但却把“水源败坏了”,因为社会公众对司法印象的形成不是通过普法教育,而是根据发生在其自身或者其周围的个案感知的。法院的司法活动一旦因为某个个案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则司法裁判也就难以得到信任和服从了。

    (二)几千年“人治”思想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一百多年的时间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的法律体系,也树立了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中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人们均以法律为行事标准,即使法院判决与当事人意志相差甚远,也基本能接受并执行。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时期,新中国建立后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大力提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也就是近几年的事。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正当的诉讼渠道解决,而是找所谓“有权”的人干预,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先找关系,托熟人,这就是几千年“人治”思想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另外司法审判必须依法,当事人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院的处理会产生误解,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须以证据为处理依据,故会产生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当事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清楚,则会认为司法不公。

    (三)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同种类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同样的惩罚;在民商事案件中,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得到相同标准的对待。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大量的判例并使其上升至法律的层面,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必须适用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进行裁判。反观我国的司法活动,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却较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这样的现象难免使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其中是否有人情、金钱或者关系发生作用,继而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院体制上的痼疾

我国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违背管理科学;某些领导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观随意性大;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法官,忽视了法官对法律负责而不逐级对上级负责;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缺少一个与诉讼法相配套的能适应各个内设部门的规章制度。法院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内设机构不科学,严重阻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四、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一)树立法律信仰,提高综合素质
  1.树立法律信仰

一个民族要有其民族的精神,一个人要有个人的信仰,精神和信仰是民族发展人类繁衍的原动力。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法官信仰法律,才会有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不把法律和法官职业作为谋生手段和牟取不当利益的砝码,自身具有公正廉洁的“不愿为”信仰动力,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执法办案,才能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增强人民群众认同司法公信力。如果法官仅仅把执法工作作为一种普通职业,作为一种谋生手段,面对金钱、美色、权力的巨大诱惑,必然抛弃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职业道德的拘束,砝码倾向金钱、美色、权力而产生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现象。而法官基于法律信仰执法办案,必然不屑于金钱、美色、权力的诱惑,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实现,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不谋钱财,不取美色,不求权力,恪尽职守、竭尽全力谋求司法公平和法律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可见,法官信仰法律,是公正廉洁执法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点,没有法律信仰作为基础支点,法官们难以坚持和做到公正廉洁执法,执法不公正、不廉洁,就不可能增强司法公信力。法官只有奉行“宪法法律至上”的信仰,才能忘记和克制自我各种不良欲望;才能做到“不畏权、不畏官、不畏势;不谋钱,不谋色,不谋权。”;才能做到“宁静志远”而甘于清贫、耐于寂寞、坚守孤独、忠于法律;才能做到公正廉洁执法,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

2.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光有法律信仰还不够,作为正义守护神的法官,还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因为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决定着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进程。“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法官的威信和气质不是天赋的,而是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造化,是不断学习和修养的结果。因此要加强法官的政治素质教育,使法官能够正视自己手中的权力,不受私利诱惑,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腐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崇高的司法理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不为利所惑、不为色所诱、不为情所扰,切实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官的作风建设和礼仪培训,使法官工作严谨不出疵漏,雷厉风行讲求效率,坚持原则与人为善;要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培训,使法官具有法律思维,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分析法律关系时,不仅能从情理上判断,而且能从法理上阐析,在运用法律时,善于对相关法律从文字含义、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条文综合等多方面进行理解分析,从而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同时,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增长社会阅历,使法官熟悉社情民意和风俗习惯,拓宽视野,尽可能多地掌握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要通过积累观察判断当事人心理状态的经验,从而有的放矢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通过总结驾驭庭审的经验,掌握庭审艺术把握庭审节奏,从而提高庭审效率;要通过丰富法律文书制作经验,使裁判文书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裁判有据,从而提高裁判文书的社会公信力。

(二)加强文化建设,促进公正廉洁

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没有文化品位的民族是缺乏生命力的,一个缺少文化底蕴的人是乏味而肤浅的。同样,缺少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官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承担天降大任,难以令社会公信。法院文化是法官在审判和管理活动中创造的具有本院特色、具有稳定的物质形态和无形的精神财富,包括文化观念、法院精神、价值取向等内容。一个法院没有积极向上勇于进取的法院精神和深厚渊远的法院文化,就不可能树立起让人民群众信服的司法权威。弘扬法院文化,可以在法院内部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对法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熏陶,促使广大法官自觉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质效,达到群众对司法服务的要求,实现群众对司法的全面认同。因此,要以“三个代表”、“三个至上”为指导,搞好新时期的法院文化建设。具体来说:

一要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努力营造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的文化氛围,号召全院上下从院领导到一般干警本着勤读书、读好书的积极态度,积极创办学习论坛、撰写调研文章,促进“学习型”干警、“学习型”法院的成长,努力造就一支专业型、学术型的法官队伍。

二要加强制度文化建设,规范法官行为。在队伍管理上,积极采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机制;在考核方面,坚持民主、透明的方式,使考核结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在审判管理方面,对各类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执行进行督导,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要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搭建干警活动平台。以有利于凝聚共识、加强协作意识的文体活动为切入点,通过主题演讲比赛、运动会、合唱比赛、青年干警大比武等活动搭建干警活动平台,强化干警的归属感、认同感,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有效地缓解干警的工作压力。

四要加强物质文化建设,创造卓越服务环境。为更好的提高干警工作效率,建立完善阅览室,设置业务书架,为干警配备专用电脑,开通互联网,建立局域网。为提高干警素质,不定期的选派干警外出培训。

五要加强廉案政文化建设,守护正义防线。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预防为主,教育干警在司法审判工作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着力解决“权力观、地位观、金钱观”。在注重抓好教育、提倡干警做好个人自律的同时,坚持外在管理与内在管理并重,加强干警警示思想教育。

六要加强行为文化建设,树立公正廉洁形象。在持续紧抓干警的仪容仪表方面,要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从服饰穿戴、待人接物、说话语气等点滴小事做起,时刻注意自己的职业行为习惯,树立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另外,在办公楼大厅、立案大厅、审判大厅等张贴富含文化底蕴的警言警句、法官的职责范围、五严禁十禁令等,依法官的日常行为影响社会群众,努力营造出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制度管理,强化司法职能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审判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离开了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审判事业的发展将难以想象。同时,制度也必须适应审判事业发展的要求,并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和完善。一项好的制度能够对人们思想行为作出具体、明确、可供操作的规定,指导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可以说,一个没有制度的组织是松散的、没有战斗力的;制度不健全的组织是混乱的、没有效率的;有制度不执行的组织是软弱的,缺乏统一意志的。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真正实现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求发展,使法院的各项工作都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保障。

一是完善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需求,促进司法公正。积极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法院网、报纸及其他媒体平台,对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是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围绕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廉洁。明确审判管理目标任务,通过强化审判管理,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明确的管理责任体系和有效的管理保障体系,切实强化干警的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意识,努力实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民主管理,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全面提高。

三是建立日常督察制度。建立日常工作督察制度,抽调纪检监察部门同志组成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手段,切实加强对队伍管理及作风纪律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积极推进法院司法作风建设。

(四)践行司法为民,回应群众期待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司法公信说到底是人民对司法工作的信任,人民法院工作只有依法保障群众利益,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切实做到司法为民,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增加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第一,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为人民服务与为当事人服务结合起来,为当事人服好务。法院服务的对象是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社会对法院和审判活动的评价首先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满意度直接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须从个案做起,从办好每一起案件、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化解好每一起纠纷做起,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司法的公正、高效、便民与温暖,从而增加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二,从信访入手,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信访是群众呼声的第一信号。下大力气解决近年来居高不下的涉诉信访问题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需要,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建立健全涉法上访解决机制,落实涉讼上访案件“四定一包”(即定领导、定案件、定人员、定时间、包处理到位)工作责任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争取各方支持,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息诉息访。

第三,推行便民举措,方便群众诉讼。加强立案指导,坚持巡回审判,推行简易案件速裁和实行繁简分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调解、执行力度等,通过采取上述措施,让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让当事人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

(五)强化监督制约,提升司法公信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因此,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关爱”的意识,不断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对内,法院要建立健全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构筑和完善组织严密、相互制衡的审判与执行管理体系,做到阳光司法。抓住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瞄准司法审判权力相对集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并对法官业外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苗头的查处力度,不护短、不遮丑,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法院内部的对少数腐化堕落、有法不依、违法裁判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确保法官队伍的公正廉洁形象; 对外,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发放廉政监督卡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法院贯彻执行“五条禁令”情况的监督;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和社会各届人士对法院工作进行视察、评议,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主动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所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服从,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必然要求。而要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是基础和关键,只有坚持公正、廉洁、高效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依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才有立足点和工作基础,司法公正的目标就一定会实现。

 

 

参考资料:

[1]张明楷、劳东燕、吴大伟:《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徐昕:《司法制度讲演录(第一卷)》,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王胜俊:“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载《求是》201014期;

[4]卓泽渊:“论法治的整体性”,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5]于晓青:“司法的特质与理念”,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6]王莲:“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基层法院体制改革”,载《丝绸之路》2009年第8期。



[1]王名:《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责任编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