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8日,秦州区法院首次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由审判人员独任审理审结了两起土地管理不履行职责的案件。
市民杨某认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其递交要求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履行核查颁发土地证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的申请后,该局不予受理和答复,其不履行职责期限均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2个月的办理期限,遂于2012年4月请求秦州区法院分别判处被告履行核查颁发土地证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鉴于两案的诉讼主体一致、法律关系简单、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区法院行政庭初步审查后,认为两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两案。审理中,审判人员适当地提示各方当事人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和义务,采用预备庭庭前证据交换来确定问题焦点,继而根据焦点问题进行协调,缓和了“官”“民”对立情绪,营造了一个宽松而又不失法律严肃的诉讼氛围,争取了最佳的审理效果的显现。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就履行职责的申请应否受理达成共识,被告给原告发出受理通知并函告区法院,原告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即在预备庭交换证据结束后提交了两案的撤诉申请,案件从立案至审结只用了30天。
秦州区法院作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试点实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法院之一,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先后制定了《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细则》等制度,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一定的基础。随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普及,将为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改善官民关系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