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山农民邓明忠原为天水某高校保安,自动离职后,不思继续打工谋生,却假扮警察,并称自己亲戚、亲属为政府及政法部门领导,能为他人帮忙办事,骗吃、骗喝并骗取钱财,结果其行为因触犯刑律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邓明忠非法购买警察冬执勤棉服、警帽、警用肩章、胸徽、警号和具有警徽标识的钱包后,装扮成警察,化名“温利福”、“郑利福”,先后以能为一家餐馆业主上警校的孩子安排工作为由,在餐馆骗吃、骗喝,以能将户口从农村迁到市区为由,骗取一家小卖部业主400元,以孩子生病急需现金为由,骗取一家中介信息部业主2000元,所骗款项均用于自己挥霍。
秦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明忠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同时,被告人邓明忠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警用器材、警服及警徽是人民警察用于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专用装备,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其他任何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但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非法制作、销售、使用警用装备的现象时有出现,一些警用器材、装备流入社会后,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隐患。本案中被告人邓明忠就是将警用装备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虽然市场对警用装备的生产、使用监管力度需要加强,但人们也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是一种法定从重处罚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