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内,一般都附设有供服务对象或途经者使用的公厕,但其管理者如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如厕者人身、财产损害时,则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他人在使用商场厕所时挂破衣服的案件,作出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判决。
2012年2月13日下午4时许,市民杨某在位于天水市区一家商场一楼的对外公开收费厕所解手时,其身穿的羽绒服(2011年11月3日购买,价值1529元)袖子被厕所蹲厕门框上的钉子划破一道口子,杨某即找公厕管理人员解决,管理员称杨某应自己小心,杨某又找到商场办公室要求处理,商场以衣服是杨某自己不注意划破,其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因纠纷未能解决,杨某当时未交入厕费,同时,杨某用自己的手机将公厕现状进行了拍摄,拍下了厕所内的铁钉照片。因双方协商未果,2月16日,杨某将商场起诉到秦州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衣服价款1529元。
商场应诉辩称,杨某如厕未交费,管理人员对其是否如厕不知道,对原告的衣服是否是被商场公厕内的钉子划破也不知情,故其诉讼证据不足,同时,如厕未交费,服务合同也不成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该公厕四个便池中只有一个有门扇,外露的铁钉原做固定门扇用,门扇掉后,破门框上的钉子一直未拔出,原告杨某的衣服确系商场公厕蹲厕门框上的钉子划破。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商场公厕如厕时,虽未交费,但原因是其如厕时所穿衣物已被公厕内铁钉划破,且如厕后交费的情形在公厕管理中也存在,故杨某与商场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商场对其管理的公厕,对外开放并收取费用,就应提供完善的服务设施,而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厕对外开放,并且不加以提示,致使杨某如厕时衣服被破门框上外露的钉子划破,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如厕时,看见门框破损,也未予防范,对其衣物损坏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商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衣物损失769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公厕内发生的因地面湿滑造成如厕者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像本案中如厕挂破衣服的情况虽不多见,但也对管理者具有一定的警示。一方面管理者应对公厕设施加强管理,聘请专人进行经常性打扫和修缮,另一方面,公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实提高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目前,部分公厕内虽然通过张贴告示、放置警示牌等物品提醒公众注意,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应尽的勤于打扫卫生、保持地面干燥、设施安全等义务。当然,如厕者也应当知道公共厕所不同于一般室内空间,对于厕所内可能存在的湿滑现象应当有所预期,对能看到的一些设施的瑕疵,也应在使用时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公厕收费与否,并不决定管理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免费公厕的管理者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在索要赔偿时,应该像本案当事人杨某注意收集证据,并出具有关赔偿物品价值或有关医疗证明,以保障权利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