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为感谢法院秉公执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民赵某某向法院送来了锦旗。
市民赵某某与天水某房地产有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12月9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赵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51173.25元。2011年2月22日,赵某某申请区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房地产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同时,法院还查明该房地产公司近年来再未开发房产,公司办公及商用房产因贷款向银行抵押,商用房产虽向外出租,但租金又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房地产公司提出用一些物品抵账的请求,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不愿接收,故法院裁定案件程序终结。
此后,赵某某向相关部门上访,认为法院执行不力。2012年3月,区法院院长王建明亲自约见当事人后,指示信访室要从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对被执行人反复作法律释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王建明院长亲自督促和指导下,通过信访室法官的不断努力,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房地产公司也按协议约定将首批执行款项向赵某某履行。
2011年以来,区法院十分重视执行案件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院领导坚持周三全天候坐班接访,并定时召开审委会或党组会研究处理措施,实行了“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责任制,同时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实实在在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切实实使缠诉案件息诉罢访,使多起多年未执结的积案、难案、死案得以攻克,得到了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