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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71户村民起诉村委会案件
作者:赵青霞 彭爱铭  发布时间:2012-05-04 15:32: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71户村民起诉村委会与一物流公司的集团诉讼案件经过多次调解,终使当事人之间矛盾得以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1114,秦州区玉泉镇某村陈某某、何某某等71户村民以该村原村委会主任未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擅自将该村一组土地出租给某物流公司,侵犯其利益为由,将村委会与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场地。区法院审理查明,2009217日,经与玉泉镇政府协商,该镇某村村委会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将该村一组砖瓦厂旧址共计35亩土地租给物流公司开展物流经营,合同约定:租期20年,年租金12万元,物流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固定建筑、简易设施及附属设施场地由其自己投资。因该砖瓦厂旧址呈不规则陡坡、村民倾倒生活垃圾,物流公司先期经过投入一定资金治理后,双方才正式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至201111月,该村一组71户村民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

该案涉及村民多,而且部分村民扬言要到物流公司闹事,致其无法经营,同时,物流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刚开始收益,该经营场所也获得了《天水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的确认,属于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一旦不能履行,村委会将难以对物流公司投资作出赔偿。针对这起情况,区法院高度重视,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建明多次主持由分管副院长和合议庭成员参加的会议研究方案,并深入该村一线调查了解,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给当事人做工作,努力敦促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从法律规定到现实情况和合同履行的利弊等各个方面,引导双方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和对策。最终,在分清是非,意见趋于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在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上,物流公司自2013217日起,租用场地的年租金增加到147000元,此后每3年租金在前3年租金的基数上增加10000元。

此案的成功调解,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收到了双赢的效果,也为此后解决此类案件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责任编辑:赵青霞 彭爱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