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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应依据那个年度的赔偿标准
作者:赵青霞 彭爱铭  发布时间:2011-12-06 09:03:5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39,某公交公司所属的甘EXXXXX号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300000元)。同年851014分,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该公交车在执行营运任务时,在秦州区藉河南路南大桥下西口由南向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处?M过道路的穆某某相撞,致其受伤,后穆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交警部门主持协商未果,2010921日,穆某某丈夫胡某某将公交公司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依据甘肃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达成了调解协议,公交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费用272986.10元。公交公司赔偿后,申请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依据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予以赔付。2011418日,公交公司状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公交公司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死亡赔偿金差额部分19207.40元、丧葬费差额部分1580元、交通费差额部分373元、住宿费5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40元,共计33200.4元。而保险公司认为,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2010812日后到下一年度赔偿标准下发之前出险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2010年度的赔偿标准,因该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85日,故该案应适用2010812日前的赔偿标准,即2009年的赔偿标准。

【判决】

秦州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公交公司已支付的精神抚慰金11000元、死亡赔偿金差额部分19207.40元、丧葬费差额部分1580元、交通费差额部分373元、住宿费5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40元,共计33200.4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理由】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公交公司所属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应依双方约定的赔付限额,赔付范围履行赔付义务,其不依约赔付,应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依据民事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效力明显高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的效力。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1085日,但该案诉至法院的时间是201092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第2款中关于各赔偿范围依据的赔偿标准所指的“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规定,该案赔偿标准应适用201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故状诉事实清楚,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评析】

该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案件涉及的死亡赔偿金等应按照甘肃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还是2010年标准计算。

据统计,2010年,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3188.55元,而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969.41元。如果按照2009年的标准进行赔付,被告已全额赔偿结束,被告提出的理由是201081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甘公(交)发 [201022号)中载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省统计局下次发布统计数据前,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而该起事故发生在85日,故应按照2009424日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发的《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甘公交管[2009]66号)计算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该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上述《通知》属地方性的司法文件,显然,从位阶上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目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1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该通知与2010年下发的文件一样,也对赔偿标准适用的时间段进行了确定,但如在案件审理时出现上述分歧时,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赵青霞 彭爱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