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加强审判管理,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省、市法院落实司法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效裁判文书通过秦州法院互联网站予以公布。由政治科负责对审核后的裁判文书统一发布。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敏感性、群体性性质的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四条 下列七类生效裁定书应当上网: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三)驳回起诉的裁定;
(四)执行异议的裁定;
(五)追加、变更当事人的裁定;
(六)终结执行的裁定;
(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裁定。
第三章 程 序
第五条 立案大厅及人民法庭应当在诉讼须知中载明本院制作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互联网公布的内容。
第六条 各业务庭对符合上网条件的裁判文书在送达时应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内将在秦州法院互联网站公布,并将相关技术处理内容一并告知,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告知其必须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将按期上网公布,对告知与请求情况,应在宣判笔录或送达笔录、送达回证上记载。
第七条 合议庭或独任庭在收到当事人不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书面请求后2日内作出初步意见报庭长审批,承办人应在庭长审批后及时答复当事人。
第八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核登记制。
(一)各业务庭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审核登记簿,内容包括全部判决、裁定案件的案号、承办人、生效时间、当事人是否书面请求不上网公布、合议庭或独任庭“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及理由、庭长或主管副院长意见、答复当事人情况等;
(二)承办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或答复当事人请求后3日内在登记簿上填写相关内容,并报请庭长审核,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裁判文书报主管副院长审核。
第九条 各业务庭对经审核后拟上网的裁判文书做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只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和出生年月日,其余信息删除,案件涉及的近亲属不是当事人的,表述为“儿子李XX”、“妻子张XX”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其余信息删除;
(二)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除保留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和出生年月日外,其余信息删除;
(三)证人、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王某某”、“李某某”等代替;
(四)裁判文书涉及具体的房号、车牌号数字时一律以“X”或“X…”代替,未成年人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具体名称也用“XX”或“X…”表示;
(五)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内容,应做删除处理。
第十条 各业务庭在每月报送司法统计报表时,将《上网裁判文书月报表》及符合上网条件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向政治科报送,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0日内完成报送工作,政治科在收到后10内发布。
第十二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由政治科通知原承办人作出补正裁定,并将补正裁定按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政治科负责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裁判文书上网及审核登记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对上网率较低的庭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报送情况每季度由政治科通报一次,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核、审核不及时、未经审核擅自上网、审核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庭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率、督促检查结果为指标,考核结果纳入个人和部门年终考核。不报送或不按时、不按要求报送裁判文书2次以上的,年终考核时取消集体和个人评先选优资格。每少报1篇,在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总得分中扣1分。
第十六条 上网裁判文书出现差错的,由院司法能力竞赛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院审委会决定,对处理结果公开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业务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禁涉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未经审核的裁判文书一律不得上网发布。发生网上泄密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或推荐从互联网公布的文书中选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