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法院自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以来,通过对案件摸底排查,逐案建立台帐和提出解决方案,尤其是涉执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后,进展顺利,成效明显。近日,又对一起申请执行人上访、被执行人长期躲避并转移资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院长包案并亲自督办下,通过执行干警的努力和陇西县法院的配合,将全案执结。
2009年1月24日,郭某与其丈夫胡某乘坐郑某驾驶的挂靠在天水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外出时与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胡某死亡。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郑某赔偿郭某医疗费以及胡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马某某赔偿郭某医疗费、胡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余万元,同时判决出租车公司、郑某、马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责任人未履行判决,郭某于2010年8月向秦州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郑某没有偿付能力,靠低保维持生活,法院遂先后在出租车公司执行款项20余万元。另一被执行人马某某系定西市陇西县农民,其长期躲避执行,肇事车辆也未缴纳保险,仅在其银行账户中扣划6108元,余款一直未付,出租车公司也认为不应再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并向省高院申诉,案件中止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一直上访。
该案被列入“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的重点涉执信访案件后,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建明亲自包案督办,并研究制定执行预案,决定由执行局局长季靖生亲自带队赴陇西执行,要求穷尽一切措施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限期执行完毕。2011年10月18日,执行人员赴陇西执行,首先在陇西县公安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某某的家庭住址后,当天即驱车一百余公里山路赶到其家,发现该住宅长期无人居住,经询问邻居得知,马某某在陇西文峰镇长年经营一家电焊部。执行人员又赶到文峰镇,发现该电焊部名称已变更为某商贸公司,经营项目也为批发建材。经向周围经营户调查,该公司系马某某夫妻经营,执行人员进入寻找马某某时,一女员工称此公司与马某某无关系,其也不认识马某某,但细心的执行人员发现其办公桌的玻璃板下有一份员工名单,排在第一位的正是被执行人马某某,第二位为马某梅,马某梅的联系电话与门店招牌上的一样。经向周围门店及该公司门店的所有人调查,得知该店中女员工即为马某某之妻马某梅,公司经营的门店也系被执行人租赁。执行人员慎重起见又对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马某林,且为一人有限公司,马某梅为公司聘任的监事。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执行人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前期的调查可以基本确定该公司与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关系,决定下一步首先对马某某与马某梅家庭情况调查,以确定其二人是否为夫妻关系,同时也与马某林联系,调查公司情况。马某梅称马某林外出,联系不上。执行人员在公安机关调查马某某与马某梅的家庭户籍档案后,发现二人户籍不在一处,无法证明其夫妻关系,另在县婚姻登记机关及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乡政府均未能查找到能证明马某某与马某梅夫妻关系的材料。执行局局长季靖生及执行法官杨胜利、李中秋执行经验丰富,想起去年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中,与有关乡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座谈中得知,各乡计生办对已婚育龄妇女均建有生育信息卡,二人认为户籍证明中马某某有三个孩子,在乡计生办一定有马某梅生育的相关资料。果然在乡计生办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档案中发现马某某与马某梅确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当执行人员再次找到马某梅时,其不得不承认自己就是马某某之妻,但称自己不知道马某某下落,商贸公司也与马某某没有关系,并且公司门店内也有一人自称为公司经理马某林,并称公司与马某某无关系,但执行人员经与工商登记档案上马某林的照片对照,差异较大,据此执行人员提出质疑,该男子不得不承认自己不是马某林。执行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马某梅立即联系马某林。次日,根据调查的情况,秦州法院决定对该公司经营的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并请求陇西法院协助执行,当两地法院执行人员清点决定查封的物品时,马某梅不得不承认该公司系借用其堂兄马某林身份证登记,公司实为其夫妻共同经营的事实,并提出自己想办法第二日一次性再给付申请执行人95000元,并希望一次性将案件了解。经与申请执行人及出租车公司联系,出租车公司愿将剩余款项给付。执行人员同意了马某梅的意见,在其具结保证下暂未强制执行。
2011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马某某之妻马某梅一次性向法院交付执行款95000元。出租车公司也于近日将剩余的8228元向法院交付,法院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项。至此,一桩由被执行人精心策划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骗局被戳穿,一起当事人上访、看似无法执结的案件顺利得到执结,从而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有效兑现,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