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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法院进一步规范诉讼费收取办法
——秦州区开展机关作风效能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之三
作者:王红霞  发布时间:2011-10-12 15:23:07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开展机关作风效能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我院的诉讼费收费工作,20111010日上午,秦州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收取诉讼费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诉讼费收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该通知的具体内容为:

一、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要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中注明应收数额和减半收取数额以及减半收取的原因。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在已经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受理费。

三、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在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中应明确表述受理费的计算情况。如:1、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元,由……”。2、适用简易程序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1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元,因调解结案再减半收取250元,由……”。3、适用简易程序以撤诉方式结案的,表述为:“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0元,由……”。

四、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案件,程序一经转换应书面通知当事人补交受理费。

责任编辑:王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