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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灾后重建项目受贿10万被判10年
作者:彭爱铭 方 琼  发布时间:2011-09-19 21:06: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原秦州区大门乡袁寨村村支部书记胡某某受贿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0年,同时对行贿人樊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赃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天水市秦州区大门乡政府决定在该乡袁寨村实施灾后集中重建项目,并委托该村村委会组织实施。20104月,秦州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樊某某得知此消息后,多次联系时任袁寨村党支部书记的胡某某,二人商定若胡某某让其承建该村的灾后重建项目,樊可给胡现金10万元。20105月胡某某安排樊某某在工程招标中中标。20108月,樊某某在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给胡某某妻子袁某某银行卡内打入现金10万元。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樊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在审理中又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系初犯,且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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