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在“火吧”(含小吃与娱乐一体的餐饮娱乐场所)闹事,向业主索要保护费的刘凡许、安宏、马设利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年六个月和一年九个月。
刘凡许、安宏、马设利三人均为秦州区农民。2010年12月11日晚23时许,刘凡许与朋友刘某某、董某(在逃)在秦州区成纪大道的“火吧”吃饭时,与“火吧”服务员发生纠纷,服务员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刘凡许见朋友被处罚心怀不满,于12月12日与余某某(在逃)、安宏商议收取“火吧”保护费,并由刘凡许与“火吧”负责人谷某某协商,安宏负责打电话纠集同伙。12日至19日,刘凡许伙同余某某、王某某、董某、张某某、蒲某某(均在逃)、马某(拟治安处罚)等人,多次在该“火吧”采取摔啤酒瓶、威胁要影响其经营等方式,由刘凡许出面向该“火吧”负责人谷某某索要保护费,谷某某无奈答应给付。19日晚,被告人刘凡许、安宏、马设利等人到“火吧”收取谷某某支付的保护费1.2万元,在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凡许、安宏、马设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遂按照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