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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因楼间距规划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的评析

作者:彭爱铭 石亚敏  发布时间:2011-09-02 17:26: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周某某等12名原告居住在某住宅小区1号商住楼,该楼共11层,北侧临街,底部1层、2层均为面街商铺,3层以上为住宅,原告均为3层以上住户。商住楼南邻第三人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家属院,20039月,运输公司拟在该家属院集资修建职工住宅条式楼3栋,向规划部门报建,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对运输公司的基建立项批复、规划项目许可通知及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建的建筑方案、设计图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规划批准了运输公司拟建的1号楼为45层,2号楼为56层,3号楼为56层楼,其中3号楼与原告居住的1号商住楼西头间距最小为11.2米,东头间距最大为16.79米的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200532日,规划局给第三人运输公司发放了《建设工程批准书》。2007118日,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组,对运输公司1号、2号、3号住宅楼工程进行了初步设计技术咨询审查,同意初步设计并提出了部分意见。嗣后,原告多次向有关单位信访反映建设工程楼间距的问题,规划局责成第三人运输公司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对3号楼与1号商住楼间的日照时间进行分析和校核。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测算做出的《日照分析计算报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校核作出的《日照分析结果校核意见书》的结论为:“拟建3#职工集资住宅楼对北侧11F商住楼12层有日照影响,不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但12层为商业用房,所以不考虑日照要求,3F以上住宅均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规划局即向原告送达了书面答复。20091224日,规划局对该建设工程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原告继续信访的情况,规划局又在201049日给信访局再次做出答复,认为建设工程在200532日取得了批准书,建设方案合法,规划设计符合规范的要求。原告不服答复内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规划局给第三人运输公司颁发的该规划许可证,判令其重新做出规划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依法进行规划设计的审核、审批、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被告规划局的法定职责。本次行政争议因第三人运输公司建设的356层住宅楼与原告的1号商住楼间距规划行为而引起,按照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对住宅建筑的规范设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建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的规定,日照时间的设计是确定住宅楼间距首先考虑的基础因素,这不包括商业用房,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住宅楼日照时间大寒日不得低于3个小时的最低设计标准。本案原告居住的1号商住楼,底部第1层、第2层均为商业用房,第3层为住宅,按照第3层住宅确定和分析计算、校核日照时间,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土地使用合法,建设工程和项目分别通过了被告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基建计划立项、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复审,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部门审查批准的红线定位图的审核,取得建设项目批准书,通过有资质的设计、校核单位对日照时间的分析和校核,被告审核定位的楼间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200532日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已经获得批准, 2007年12月31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7年修正实施的《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均没有规定规划公示的程序,遵循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颁发给第三人的2009132号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规划局20091224日颁发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评析】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类房地产纠纷案层出不穷,其中城市居民以开发商所建楼盘间距不符合规定,侵犯自己通风采光权为由引起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并且该类诉讼一般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出现,使得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社会关注度。本案即是一起因楼间距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集团诉讼案件,涉及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审查规划批准楼间距依据的执行问题,如果楼间距确定合法有据,执行正确,被告的行为就应得到司法支持,否则,被告的行为则不合法。

一、楼间距规划执行依据是日照而并非采光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将采光和日照的含义混同,但事实上二者具有不同的概念,采光是指一个居室对外开窗所能获得的自然光线,而日照则是指在一天中获得太阳光照射的时间。一个房屋有采光,不一定代表一定获得日照;而反过来讲,一个房间获得日照,那么它就一定获得了采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采光的外延比日照要大得多。相对于采光比较抽象的概念,日照的含义、定义要具体的多,国家有关部门也将满足日照要求作为规范住宅的间距。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5.0.2条对住宅楼建筑的规范设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建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该规范5.0.2-1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释义为:“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中小城市1234类建筑气候区,日照时间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上述规定说明,住宅楼之间的间距要求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确定住宅楼间距首先考虑的基础因素是日照时间的设计,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等其他因素。本案中第三人所建家属楼通过有资质单位的设计和校核单位对日照时间的分析和校核,被告规划局审核定位的楼间距符合国家规定。因此,规划局颁发许可证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二、商住楼底部数层为经营门店,上部数层为住宅时,如何执行日照时间标准

目前,国家对门店和办公楼等商业设施的日照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与住宅所需日照时间相比是可低于住宅所需标准的,但必须要满足消防、防灾等要求。就本案而言,原告所住商住楼底部两层为经营门店,上部为数层住宅,在消防通道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合法的情况下,被告规划局按照商住楼最底层的住宅台面,确定和分析计算校核日照时间,保证住户享受到了国家规定的最低日照时间,据此审批确定的楼间距是合法有效的。

 

责任编辑:彭爱铭 石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