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6日下午,又有一名当事人到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接待大厅,要求找法院领导送锦旗,这对于秦州法院本是时空见惯的事,但这次与以往不同的是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向法院送锦旗,这在秦州法院还是第一次。
事情还得从一起事故说起。2009年9月17日,12岁的中学生易某上学途中骑自行车下坡时,刹车失灵,自行车撞在行人张某某身上,致张某某倒地后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张某某于该月30日不治身亡。后两家对事故赔偿多次协商未果,2010年3月20日张某某的妻子张某将易某的父亲易某某、母亲苏某某起诉到秦州法院,要求依法处理,秦州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张某各项损失84833.38元(含已付6000元)。判决生效后,易某某夫妇未履行义务,张某于2010年9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秦州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住偏远农村,全家仅靠易某某一人打工维持生活,家庭困难,无力偿付赔偿款,易某某又长年在外打工,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故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1年7月19 日,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儿子,也即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明向法院反映,经多次寻找未找到的被执行人易某某现回家收割麦子。考虑到易某某在外打工一年多,案件有执行可能,法院执行人员立即驱车前往,将易某某拘传到法院。执行人员在向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建明请示是否对易某某司法拘留时,王建明院长详细询问案情后,认为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偿付能力较差,双方当事人又系相邻两村村民,如对其实施司法拘留,问题不但不能得到解决,还有可能激化矛盾,故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应通知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到法院,认真做好双方思想工作。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后,王建明院长与执行人员一起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对当事人双方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张某明在法院领导及执行人员敬业精神的感动下,谈了他们家的真实想法,原来,张某明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是中学同学,事故发生后,易某某一直在医院陪护他父亲,他们也知道易某某家庭困难,确实无力赔付款项,事情也是孩子造成的,能适当赔偿也就了事,但他父亲出殡时易某某未到现场,他认为易某某的做法不对,因此,他们才向法院起诉。法院领导与执行人员现场对被执行人易某某进行了批评,同时也认为案件有和解希望,决定让易某某回家先做好让申请执行人谅解的工作。易某某回家后,听从法院执行人员教诲,带上礼品去申请执行人家赔礼道歉,请求谅解。最终,在法院执行人倾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和解,申请执行人一方主动提出,鉴于被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现又进行了赔礼道歉,同意被执行人在已付住院费6000元的基础上,再付8000元赔偿款,其余放弃。至此,一起看起来似乎无法一时了结的积案,最终在秦州法院领导和办案人员的努力下案结事了。
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向法院领导和执行人员表示了感谢,被执行人还又再次到法院送来感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