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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生事端 打伤狱友被加刑
作者:彭爱铭  发布时间:2011-07-04 20:31:20 打印 字号: | |

被判十五年,期间又好不容易被减刑两次三年多,眼看最多再有三年就可出狱,却因打伤同监牢友被加刑四年五个月。近日,天水监狱服刑人员钱某某在接到法院的判决后后悔不已。

甘肃西和县农民钱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625日被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531日交付天水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因为表现好先后于20074月、20098月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年四个月。但在201117日上午,钱某某在监狱车间劳动时,看见坐在旁边劳动的罪犯党某某看了其一眼,钱某某遂想起二人间的宿怨而心生歹意,拿起劳动用的一把铁扳手朝党某某后脑部连击两下,致党某某受伤倒地。经天水市检察院法医鉴定:党某某颅脑损伤,硬脑膜外血肿,系重伤。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故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可从重处罚,并应当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加上原判未执行完毕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零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彭爱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