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实务
赴奥地利克拉姆斯州法院、德国不莱梅斯克区法院交流考察报告

作者: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建明  发布时间:2011-05-19 00:17:10 打印 字号: | |

应奥地利克莱姆斯州法院和德国不来梅斯克区法院的邀请,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兴魁为团长的甘肃省法院考察团一行5人,于2011年4月12日至22日赴奥地利、德国进行了友好交流和考察。我作为考察团的成员之一,倍感出国交流考察机会的弥足珍贵。期间,随代表团访问了奥地利克莱姆斯州法院和德国不来梅斯克区法院,通过实地考察、交流心得,较直观地对大陆法系国家奥地利、德国的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法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考核等方面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收获很大。

一、奥地利法院概况

奥地利是联邦国家,由九个州组成,其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但刑事审判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欧洲大陆唯一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

(一)法院设置。通过奥地利克莱姆斯州法院院长伊戈尔斯先生介绍,我们了解了奥地利法院设置情况。奥地利法院设在司法部之下,分为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三个体系,司法权完全属于联邦,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及其他法律职业由联邦法律规定。

1.宪法法院。创建于1920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法院。奥地利全国仅有一个宪法法院,管辖权及于全国,院址设在首都维也纳,普通法院认为其所适用的法律违反宪法或所适用的法规违反法律,均可以向宪法法院申请废止该法律、法规,其具有违宪审查权、国际条约的审查权和选举事项的审查权等。

2.普通法院。体系分为区法院、联邦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管辖地域不按行政区划而按传统范围划分,负责审理民事、刑事案件。

3.行政法院。与宪法法院一样,奥地利全国也仅有一个行政法院,管辖权及于全国,院址也设在首都维也纳。行政法院受理的主要是以下两类案件:官方的起诉和私主体的起诉。官方的起诉是我国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形式,因为,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仅仅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一种形式,而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则是不具有对于相对人的起诉权和反诉权的。

(二)审判制度。奥地利法院中宪法法院、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不仅管辖不同,其审级设置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1.宪法法院、行政法院一审终审。在奥地利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都是“最高法院”,因为他们在全国仅有一级,并无上级法院和下级相类似的法院存在。

2.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案件主要依据所犯罪行轻重及可能量刑状况确定管辖法院。刑事案件审理中有由一名法官审理1至5年刑罚案件的独任审判制,有由两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审理超过5年刑罚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制,还有由三名职业法官和八名非职业法官组成的审理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可能判处5年以下刑罚的政治案件的合议庭制。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奥地利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故当陪审团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形成22的意见时,犯罪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奥地利也非常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法律规定,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拒绝;证人如拒绝出庭,将受到罚款等严厉处罚;出庭作证证人的工资由其雇主照常发放,交通费由法院报销;严格保护证人的安全;切实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证人保护制度得到了有效落实,在奥地利很少有人拒绝出庭或者作伪证。 

(三)法官准入制度。奥地利法官的产生程序非常严格,要经过专业培养、职业考试及必须具备工作经验,还要通过心理测试,以保证每名法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奥地利一般要完成五年的法律专业学习,取得学位后才取得法官的资格,学生有权要求到法院实习,实习生登记后要在法院实习九个月,实习期间相当于书记员、辅助人员,可处理无争议纠纷;九个月满后,法官对实习生有一个鉴定,内容包括性格、人格、是否能做法官等方面。实习生想当法官要公开书面声明,法院人事委员会还要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笔试、心理测试、身体测试等考试,面试通过了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经考试实习合格,实习生还要经过三年零三个月的前期法官专业培训。这期间实习生不仅要到法院实习,还要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一段时间,三年零三个月的培训后还要进行一次结业考试,内容包括刑法、民法等,全部及格,才可以担任准法官。但是,准法官要想当上法官,还要看现任法官职位有没有空缺,有了空位由法院向司法部推荐名额,并按顺序每次推荐三人,司法部从三人中任命一人。没有法官空位,实习生可以先干法官的工作,等有了空缺后再任命。在奥地利,法院里面的执行工作人员并不是法官,而只是政府工作人员。

法官们一方面在法律上具有很高的造诣、办案一丝不苟,另一方面严格规范自己的业内业外行为。国家和社会公众都给予了法官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无上的荣誉。每个法院的走廊里均悬挂着多年以来任职法官的照片或者画像,经过的人们顿生崇敬之情。

二、德国法院概况

在德国不来梅斯克区法院交流考察期间,该院院长克莱特女士向我们介绍了德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相关情况。

(一)法院设置。德国法院审判机构是以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划分的,即将各类不同性质的案件以类别分为管辖的区域进行专类审理,每个区域形成各自独立审判系统。“司法管辖区”不按地域划分,而是按照案由划分,每个地域都有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法院。这些法院分为初审法院、上诉审法院和辖区内的最高上诉法院,他们均属于各自的联邦最高法院。德国有5个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审判系统和一个特殊司法辖区的宪法法院系统。5个司法管辖区为普通司法管辖区、行政司法管辖区、财政司法管辖区、社会司法管辖区和劳工司法管辖区。每个司法管辖区的联邦最高法院各自独立地分布在不同的城市里,而不是集中在首都柏林。宪法法院不以辖区划分,是独立的宪法机构,在司法审判机构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除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外,还有对其它5个辖区法院依照宪法实施审判监督的权力。各司法管辖区的各级法院均有自己的分庭,每个分庭审理的案件类型均由自己辖区内的最高法院负责划分指定。案件类型的划分及每个分庭受理案件的具体范围如同医院的分科,非常细致,促成了法官成为审理某一类案件的专家。

普通法院分4级,负责审理专门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被告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财政法院分2级,负责审理有关财政税收纠纷。社会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一切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劳工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劳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宪法法院是德国惟一有权解释联邦宪法的法院。它在德国的各类司法管辖区的最高法院之上。它的裁决对全国各司法管辖区法院和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该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宪法法院和州级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对已结案件和审理中的案件均有监督纠正的权力,对各自辖区内的各法院的审判业务有监督的权力。

德国普通司法审判辖区有两级初审法院,简易案件审理由地区低级初审法院管辖。在德国这样的低级法院遍及全国各个角落大约有800个,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德国的低级法院类似于我国法院的派出法庭,法官的配置也因地区而定,少则二、三人,多则二、三十人。低级初审法院一般由简易分庭的一名独任法官审理,如较轻的盗窃、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和争诉标的在5000欧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等,其他较大的案件一律在地区初审法院进行一审案件审理。德国的司法制度对低级初审法院裁判的简易案件实行严格限制上诉的制度。限制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简易案件上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上诉必须经过律师的代理审查和律师代为出庭主张上诉权利的制度;第二,案情明显轻微的案件禁止上诉制度。例如德国的诉讼法律规定,涉诉标的在600欧元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禁止上诉;第三,上诉案件高收费制度。仅以涉诉标的10000欧元的民事案件为例,一审交纳诉讼费4900欧元,上诉二审要交纳6500欧元,一、二审交纳诉讼费金额高出涉案总标的1400欧元;第四,对低收入人群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德国法院不实行诉讼费减免制度,对经济收入低并且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实行政府给予诉讼补贴制度。

(二)法官科考和遴选制度。在德国要想成为一名法官的人选,必须是经过正规法学院学习和毕业的本科学生,还要经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能成为一名标准的法官。在第一次考试合格后便有资格进入见习期,在法院长达两年半的见习期里,见习学生既要继续学习深造法律知识,还要经过若干个不同类别审判庭的实习阶段及专项考核。在见习期满后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的难度远远大于第一次司法考试,最终能进入试用法官行列的学生不足3%。然而,试用法官不是正式法官,还要经过试用法官任职期的严格考核,最终才能成为一名德国的标准法官。不少试用法官人选在试用期的激烈竞争中惨遭淘汰。德国法官的科考及遴选制度是举世闻名的,它不仅为德国缔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团体,更主要的是确保了德国法院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三、体会与感想

通过这次考察,我亲身体验了奥地利、德国法官的工作环境和法院氛围,直接与法官同仁交流,向考察对象获取第一手资料,从而大大加深了对两国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的感性和理性认识。虽然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因不同国家的阶级属性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而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两国法官在许多法律问题上的理念和做法也给我不少启示,引发很多思考

(一)奥地利、德国司法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实践和发展,较为成熟与完善,法治精神深深根植于社会,受到两国社会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社会心理等多方面的影响和浸润。他山之石固然可以攻玉,但我们也应深刻认识到,经验的吸收与制度的借鉴需要一定的基础,法律的移植也需要适合其生存与发展的土壤。两国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的差异表明,照搬无益,因此,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些司法领域中的异同,除了要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外,我们应当更加坚定地推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认真总结具有东方特色的审判经验,更加深入地探索司法权的运行的基本规律。

(二)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落实,司法体制日趋科学,法院工作成效显著,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现代化建设方面,甚至于具体审判工作,已不逊色于发达国家的法院。在访问考察中,两国同行对我们的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尤其是和谐社会建设、强调民事调解等对他们国家都很有启发,有些已被开始借鉴。但通过考察比较我们也认识到,奥地利、德国法院的审判专业化与法律职业的精英化程度较高。当前,我们在司法体制的改革与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开、透明、民主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的人民性、服务性要求法院工作更亲民、便民、利民;另一方面,审判的专业化建设要求法官队伍精英化。因此,法院能动司法的建设应主要落实于法官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上,强化法官对政策考量、利益平衡等司法技术和司法裁量方式等机制完善。通过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特别是要以科学的态度,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于审判职能的发挥,寻求审判行为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链接,着力于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准,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三)德国低级初审法院的设置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它裁判的绝大多数简易案件,在严格限制上诉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产生了很好的法律效果。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实现了案件裁判结果的转化,有效地提示了案件当事人慎用上诉权利,有效地遏制了当事人缠诉和累诉现象,有效地维护了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和案件裁决的既判力,合理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成本。这一制度,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缠访缠诉多的困境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四)这次考察交流中,奥地利、德国两国法官严格的准入制度令人印象深刻,从两国选拔法官的方式可以看出,丰富的、长时间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是选拔法官的一个重要工作条件,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德国,见习法官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候补法官资格,并经过了第二次专业考试合格者,才能被正式任命为法官,为避免通过专业考试的人员高分低能的状况,新任命的法官还得有三至五年的试用期。同时,德国初次任命的法官一般在州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任职,在初级和中级法院工作10年左右,一部分法官才有可能到高级法院任法官或者在中级法院任庭长。而按照我国法官法中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一个年满23周岁的人就可以成为一名法官,而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就可担任中、基层法院法官,高级、最高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条件也仅是从事法律专业满三年。从基层法院来说,让一名23岁的法官去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其社会认知量、对双方当事人和好的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当事人对他的内心认同指数都会使人产生疑问。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观念、文化水平差异也比较大,在广大农村以及一些经济不甚发达的中小城市,人们的观念意识、行为规范、伦理规范与法律文本所宣扬的行为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个至少经过16年正规教育的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乡土社会,对乡土社会中的行为规范感到陌生,与当地的民众、社区融合有待时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通过一次司法考试,仅有一至三年司法工作经历就匆忙任命其为法官,很难说就会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这与法院的社会地位、法官职业特点是不相协调的。我们不难想象,由于奥地利、德国的法官选拔都是一个漫长而充满考验的过程,这一过程自身的漫长、艰辛和严格,使得选拔的法官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同时使法官意识到自身的任命既是一种巨大的荣誉,也是来之不易的,从而自觉严格依法办事,消弥司法腐败。

责任编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