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徐某某故意伤害案以及何某某、康某、汪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宣告了禁止令,这是秦州法院首次运用该项制度。禁止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是一种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其内容为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时根据正当理由或合理推断,同时宣告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犯罪分子是因网瘾走上犯罪道路的,可禁止其进入网吧;犯罪分子是因酗酒习性而在酒后犯罪的,可禁止其饮酒;如犯罪分子是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的,可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涉毒犯罪的,可以禁止其接触涉毒人员及涉毒场所,等等。
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徐某某与杜某某由父母包办举行结婚仪式后非法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吵闹。双方在2010年6月的一次争吵厮打中,徐某某殴打杜某某,致其颅脑损伤、右颧弓骨折、右眶内下壁骨折。秦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宣告未经被害人杜某某同意,被告人徐某某不得接触被害人杜某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另一起案件也对在公众场所持械伤害他人的何某某、康某、汪某某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宣告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秦州法院在对两案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时,还告知了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即违反情节一般,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违反情节严重,法院将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且撤销缓刑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权,确保了禁止令的权威和法律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