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原天水市麦积区元龙镇党委书记苏某某受贿、杜某某行贿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赃款人民币2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秦州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麦积区元龙镇人民政府在元龙镇综合集贸市场开发中,与杜某某就元龙综合市场街南铁路以北、现开发区以南3米以外地段(土地使用权为西安铁路局宝鸡车务段)进行协商并签订元龙综合集贸市场开发建设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杜某某对该片土地进行开发。后该片土地因杜某某未能与西安铁路局宝鸡车务段就临时使用铁路用地达成协议而闲置。2009年4月7日,李某某与西安铁路局宝鸡车务段签订临时使用铁路用地合同书,取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2010年5月份,刘某某等人找到时任元龙镇党委书记的苏某某,告知其欲开发该片土地。后刘某某、杨某二人又约苏某某在麦积区海滨茶楼喝茶,三人商量完开发事项后杨某将苏某某开车送回家中,并交给苏某某现金10万元。同月,苏某某将与杜某某在2006年签订的开发协议书的工程实施地点、违约责任等修改后又与杜某某签订了一份元龙综合集贸市场开发建设协议书,并写明签订时间为2006年5月25日。2010年7月25日,杨某、顾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合作开发建设市场房屋合同,双方约定就李某某取得的该片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28日,杨某、顾某某与杜某某签订元龙市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该片土地由双方共同开发。2010年8月底,杜某某为了感谢苏某某,在苏某某的办公室送其现金10万元。 2010年6、7月份,开发商王某某在苏某某家中告知苏某某其也要开发该片土地,被苏某某拒绝后放下2万元现金后离去。侦查中,苏某某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接受杜某某、王某某现金12万元的事实。破案后,赃款全部退回。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苏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全部追回,又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杜某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