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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聚会引事端 重伤他人被判刑
作者:彭爱铭 陈刚  发布时间:2011-03-29 17:42:10 打印 字号: | |

2011328,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工友生日酒吧聚会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重伤受害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4年半至7年。

2010731晚,天水市某建筑工地打工的广西籍农民黄某某过生日,同在一起打工的四川籍农民唐某某、陈某某、胡某、蔡某某、张某某与其聚会。酒后6人在秦州区某酒吧娱乐时与杨甲发生碰撞,遂与杨甲、杨乙及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被酒吧保安劝出。杨甲等三人回出租房。为了报复,胡某打电话叫人带来了菜刀、钉锤,蔡某某又打电话叫来老乡刘某、康某某并购买啤酒作为凶器。在跟踪杨甲3人到秦州区自治巷时,唐某某等8人一拥而上,对杨甲、杨乙、王某某采取刀砍、瓶砸、拳打、钉锤击打和脚踢等手段殴打,致3人受伤。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法医鉴定:杨甲外伤致脾脏破裂切除、创伤失血性休克属重伤;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属轻伤;杨乙颈部外伤致失血性休克属重伤;右肘部外伤属轻微伤;王某某左肩部外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属重伤,左肩胛骨骨折属轻伤。后经秦州法院主持调解,除黄某某外,唐某某等7人与杨甲3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同赔偿杨甲经济损失8万元,杨乙经济损失2万元,王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并全部履行完毕。杨甲3人请求对唐某某等7人从轻处罚。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等8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遂根据8人在犯罪中的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爱铭 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