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一团伙绑架他人勒索财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谢剑某等七被告人三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8月27日,甘谷县农民谢剑某、谢海某、谢雄某、谢文某、谢全某、雒某某(女)、姚某某(女)预谋绑架他人以勒索钱财,当日22时许,七人在秦州区解放路豪德宾馆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男,生于1994年1月1日,某酒店打工)拦住殴打,并从陈某某身上掏出一部手机、80元现金。后七被告人分乘2辆出租车将被害人绑架至天水二一九地质队附近巷道拳打脚踢,威胁其以摩托车撞伤他人为由,给父亲打电话索要赔偿费6000元并汇入指定的银行卡内。次日又将陈某某绑架至麦积区芳华招待所212房间,继续多次威胁其父汇款。因未勒索到钱财,被告人谢海某等又于8月29日8时许将陈某某绑架至甘谷县城,继续向被害人父亲要钱,并对其殴打。当日下午因从电话里听见陈某某父好像在公安局,谢海某给陈某某拦下一辆出租车,并告知陈某某父亲在秦州区接陈某某后七人各自逃跑。陈某某父亲在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郡附近接回陈某某。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剑某等七人共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作人质,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遂按照被告人各自犯罪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