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同胞兄弟之间因教训晚辈发生纠纷打架,并致兄重伤的案件,本着和谐司法的宗旨多次调解,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也向法院提交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的谅解书后,对被告人席某金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席某金与席某权系同胞兄弟。2010年初,两家因家庭琐事关系失和,同年6月16日11时许,席某金因儿媳妇被其兄席某权殴打后返居娘家不归,遂到席某权家质问,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席某金持木棍击打席某权腰背部,致其受伤。席某权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1.外伤性脾破裂;2.后腹膜血肿;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席某权外伤致脾脏破裂属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席某金与被害人席某权本系同胞兄弟,且相邻而居,理应念及手足之情,互帮互谅,和睦相处。即使发生纠纷,也应理智对待,协商解决。席某权殴打侄媳虽有不妥,但系长辈教训晚辈,席某金不应小题大作,激化事态。但席某金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械殴打兄长,致其兄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系亲属之间的矛盾所引发,席某金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并经调解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从维护正常的家庭和谐关系考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