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立足地区特点,兼顾性别、党派、学历、民族、行业和部门等多个方面,尤其是结合本地回族较多的实际情况,注重选任和培养回族人民陪审员,对涉及回族或回汉群众经济纠纷案件,选择回族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增强案件调解、审理透明度,促进纠纷妥善解决。近日,回族人民陪审员马胜利参与审理了一起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近8年、进入诉讼程序近4年的经济案件,他充分发挥熟悉民族风俗习惯和容易获得本民族当事人信任的优势,把民族的智慧和情感融入司法调解之中,经过与其他办案法官的反复调解,多方努力,终使案件调解结案。
2003年年初,某运输公司与黄某协商,由黄某承建公司客货运中心综合楼,后黄某以某建筑公司代表及该公司第十一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与运输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项目部在双方交接完已建工程后撤离工地。此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给付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5月建筑公司将运输公司状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而运输公司认为款项已付清,故请求依法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判令建筑公司退回运输公司多付的工程款2万余元。此案秦州法院一审判决后,又经过了二审及抗诉再审。2009年12月市中院再审后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秦州法院重审。
秦州法院立案后,考虑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某及工程的实际承建人黄某均为回民,有关案件事实一审、二审、再审中双方当事人表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证人证言也前后矛盾,案件争议焦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一时难以查清等多方面因素,决定选择在回民中有一定影响的回族人民陪审员马胜利参与本案的审理,力争案件调解结案。马胜利在仔细阅读一、二审卷宗等相关材料后,与合议庭其他成员认真分析,共同制定了详尽的调解方案。尤其是当他了解到黄某与穆某具有一定的亲戚关系后,一方面多次与其他办案人走访当时参与该工程的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客观情况,摸清当事人诉讼心态,准确把握当事人对诉讼的期望值,使调解工作心中有数,以便在调解时做到抓住要害,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又以亲情为突破口,运用民族风俗与信仰,耐心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并及时了解黄某与穆某社会关系,寻找与双方关系密切,均比较信任,且在回民中有一定影响的朋友马岁虎、穆文祥等人给双方讲清法理,做思想疏导工作,配合调解。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尤其是人民陪审员马胜利不辞辛劳的调解下,终于在三次开庭后,双方当事人解心结、释前嫌,握手言和,全部兑付了案件款项。
该案的调解结案,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也让亲情得到了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