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理应互帮互谅,和睦相处,即使发生纠纷,也应采取合理合法方式,本着互谅互让,息事宁人的态度解决。但秦州区藉口镇农民卜某某却在邻里发生矛盾后,欲投毒杀人,为此,卜某某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卜某某与赵某某系邻居,2009年9月以来,双方因宅基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打架。2010年8月1日晚21时许,卜某某乘赵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窜至赵某某家的厨房内,将除草剂草“甘膦铵盐”和杀鼠药“磷化锌”分别投放到水桶和剩菜内,欲将赵某某家人毒死。作案后逃离现场时被赵某某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卜某某身上查获“草甘膦铵盐”及“磷化锌”包装袋(内有黑色粉末5.3克)各一个。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磷化锌包装袋及剩菜豆角内检出“磷化锌”,在水桶内检出“草甘膦铵盐”。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卜某某在激愤之下,遇事不冷静,采取投毒的犯罪方式,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故可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