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法院自2007年实施“8比8创”司法能力竞赛活动以来,将民商事案件的督促履行率作为司法竞赛主要指标之一,要求各庭充分体现司法能动性,通过及时、有效督促,使义务人对各类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限内的自动履行率力求达到80%以上。通过四年来的不懈努力,督促履行案件呈上升趋势,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笔者通过对秦州法院近年来民商事案件督促履行情况的调查,试从民商事案件督促履行的概念和作用、秦州法院开展情况、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等方面谈一下民商事案件督促履行的相关问题,以求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
一、民商事案件督促履行的概念和作用。
“督促履行”即非强制执行程序,亦非法定程序,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政治体制下,它的性质应该说是一种审判工作职责向案后督促履行的延伸。它的作用就是达到审判工作的最高境界即及时兑现诉讼结果,实现案结事了,达到社会和谐,从源头上消减执行压力,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因采取强硬手段而带来的矛盾激化。其弥补了案件审结后到强制执行期间对当事人无监督制约机制的空间,同时,也给执行法官腾出更多的时间,让他们集中精力处理一些棘手案件和陈年积案,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
二、秦州法院民商事案件督促履行情况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为了彻底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裁判文书生效后,每位主审法官都会不同程度地催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秦州法院一贯的工作方法,也是一个好的传统。尤其是2009年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年”活动这一东风,秦州法院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能及时实现,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制定了完善的案后督促履行机制,将督促履行结果作为案件造册登记,作为工作任务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中进行考核,并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激励机制。
2009年,秦州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362件,调解结案561件,共执结各类案件883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有468件,采用督促履行的有415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47%,其中除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2件,行政非诉案件执行21件,民商事案件的督促履行数为362件,占整个督促履行案件的87.2%。而在这已督促履行的362件民商事案件中,婚姻纠纷案件约有170余件,约占整个民商事履行的47.7%,其次为健康权纠纷,劳务纠纷,所占比例最少的就是合同类商事案件。
2010年秦州法院先后设立了4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一方面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诉调对接工作,一方面对审理或司法确认的此类案件加强督促履行力度,使全院督促履行率进一步提高。全年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301件,调解结案1330件,共执结各类案件1759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有492件,采用督促履行的有1259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72%。
从上述数字分析,虽然督促履行案件在整个执行案件中占多数,且呈上升趋势,但结合已审结的案件数量看,督促履行率还是不高,调解结案的案件也未能完全督促履行。
三、民商事案件督促履行现存在的问题
1.观念陈旧,认识不足。司法裁判必须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要求司法者在裁判中处于中立,因此,以往的被动司法的理念使法官不能积极主动地介入、干预或者参与到当事人争议的是非中,使法官长期拘泥于坐堂问案,不注重司法的能动性。同时,审、执分离的要求,使审判法官把精力更多的放在裁判案件的是非曲直上,对案后有执行内容的裁决,大多是简单进行口头告知,是否真正履行并没有深入进行追究,对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也没有详细的加以释明,有怕麻烦的思想。
2.执行难影响督促履行的顺利进行。近年来,民商事案件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突出问题。造成执行难有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被执行主体因各方面原因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地方保护和执行不力等各方面原因。执行难,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相当多的部分得不到执行,从而严重影响了审判权威和涉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受到影响,这样就使一些法律意识不强,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各种方法逃避清偿债务,对抗法院执行,一些可能督促履行的案件也不能顺利督促履行。
3.缺乏全局观念,影响督促履行。在具体裁判过程中,个别审判人员没有全院执行一盘棋的思想,对案件裁判后的执行情况考虑较少,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综合素质,不考虑我国执法环境的现状和特点,就案办案,对义务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涉及履行能力因素的调查核实不够,缺乏对义务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督,使其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使胜诉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
4.审判的偏差,影响督促履行。加强诉讼案件的调解处理,既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也能使审判质量效率得到较好的评价,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因此,对诉讼纠纷要求全程、全员、全面调解,使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审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调解息诉问题多,考虑调解后当事人履行问题少,忽视了调解的执行问题。而在调解过程中,个别义务方当事人缺乏自觉履行诚意,只是借助调解少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拖延履行债务或回避上诉权。承办法官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缺乏引导当事人加入违约履行惩罚性条款的意识,有的权利方当事人也过于相信义务人的承诺,因而忽略了达成调解协议时确定履行制约措施,调解协议对于义务人的约束力不够。
5.简单结案,影响督促履行。对于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或调解不能的案件,简单结案,一判了之,判决书论理部分对法理和判决依据不进行详细的阐述和深刻的分析,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说理薄弱或不做说理,或对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主张不叙述理由或含糊其词,使裁判文书既使结果公正,有时也会使胜诉一方觉得胜有侥幸,败诉一方觉得败的糊涂,也难顺利的督促履行结案。
四、提高督促履行率的措施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认识,深刻理解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也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主动回应社会发展需求,通过积极作为、有效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力争案结事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建立全程督促履行机制,将执行风险提示作为法律释明的首要内容,贯穿诉讼全过程。立案阶段由立案法官主动告知执行风险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审判阶段,把执行风险提示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纳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的主要内容,调解阶段,把该项告知内容与调解工作相互融合,互相借力,形成调解合力,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 为案后的督促履行打好伏笔。
2.加强执行力度,树立法律权威。进一步完善执行立法,对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除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强化申请执行人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责任等措施外,还应加强对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通过在网上和媒体上曝光,将执行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开,建立变更执行措施听证制度等,警示不自觉履行的债务人,减少被执行人对债权人债权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侵害,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真正体现它的权威性价值,使一些企图逃避债务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正确对待生效裁判文书,慑于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法律的威严,通过做思想疏导工作,帮助其分析利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3.树立全院执行一盘棋思想。法官对涉及给付之诉的案件,在审判阶段,注重对义务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涉及履行能力因素的调查、核实,对义务方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督。审理结束后,审判法官将工作职责向案后督促履行延伸,宣判时一并告知拒不履行裁判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洞察当事人履行裁判结果的可能程度,以此划定自动履行裁判义务当事人的范围。对于存在自动履行可能的案件,由办案法官通过电话、发送信息或案后回访等方式集中开展督促履行工作,告知强制执行和主动履行的不同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解决当事人因惰性、侥幸怠于履行义务,特别指出将在声誉和信用方面导致损失,确保裁判结果履行的现实可能,真正做到审判兼顾执行,避免因败诉方履行不能导致胜诉方落得“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通过减少履行债务成本,督促引导债务人履行债务,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减轻执行压力。
4.避免通过调解恶意逃避债务的发生。对诉讼纠纷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时,也应将督促履行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审判法官在考虑调解息诉问题时应一并考虑调解结果的执行问题。将债务人即时履行作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诚信保障,避免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拖延执行甚至规避法律。对诉讼标的较大、当事人对调解履行的能力产生质疑或存在履行风险的,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调解担保制度的意义作用和法律运作程序,并通过说服、劝导、引导,积极促成当事人通过设定财产担保或担保人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通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将担保物变现的方式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
5.慎重结案,加强调解。对于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或调解不能的案件,不能简单结案,一判了之,应不厌其烦多做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办案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如果能竭尽所力给当事人做行之有效的工作,缓解当事人诉争的对抗情绪,缩小分歧,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则一般会基于对办案法官或法院的信任,在承办法官或法院善意提示履行时,一般会主动履行自己的承诺。所以,要做到案结事了,调解仍然是一个最好的结案方式。但对一些久调无果的案件,也应慎重下判,判决书要注重对法理和判决依据的阐述和分析,说理要有的放矢,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及的相关证据相呼应。判决主文应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判决书还应载明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如果未按裁决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作出后,应及时征询当事人特别是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书的内容是否有疑问,如当事人提出疑问,应融合法理、事理和情理对当事人进行阐明和解释。力求让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判决,做到胜败皆服。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概率。这样,我们的督促履行工作就能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