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抢劫罪定罪量刑。2010年11月17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按照该规定对盗窃摩托车现场暴力抗拒抓捕,致伤公安干警的被告人马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秦州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甘肃省康乐县农民马某某在兰州伙同穆某(在逃)预谋来天水市盗窃摩托车。下午14时许,二人乘坐长途汽车到达天水市后先行踩点。16时许,二人窜至秦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关管理所门口发现一辆建设雅马哈110型摩托车(价值4716.43元),马某某持T型工具盗窃该车辆时,被巡逻的公安干警牛杰、陈凯发现,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持T型锥将牛杰戳伤并将陈凯左腕扭伤。牛杰的伤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部外伤;2.多处软组织挫伤。陈凯的伤经天水魏氏骨科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裂纹骨折;2.右大腿软组织挫伤。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法医鉴定,牛杰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陈凯左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