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隐瞒真实情况,将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出售,往往另一方向法院主张买卖无效时会获得支持。但如果买房者有理由相信卖房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丈夫卖房给邻居三年后,妻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将丈夫及邻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无效的案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张某与臧某系夫妻关系,其夫妇与胡某是前后楼邻居关系。臧某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以工龄折算补贴和以集资方式建设福利性质住房,臧某以3.5万元集资了楼房一套。2007年7月18日,臧某在住入该集资房后与胡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一份,协议将该集资房以18.7万元卖给胡某,并约定房产证待单位统一办好后交给胡某,当日臧某将购房交款证明、收款凭证、房门钥匙一齐交给胡某,胡某也将购房款18.7万元交付给臧某,胡某在一星期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10年6月22日,张某以臧某不与自己协商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给胡某为由将臧某及胡某起诉到秦州区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的无效民事行为,并由胡某归还房屋。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臧某系夫妻关系,且与被告胡某系前后楼邻居关系,被告胡某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臧某的卖房是其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故被告臧某的行为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且被告胡某以18.7万元的房价款签订《购房协议》并购买该房屋,是当时合理的市场价,应属于善意取得,并且2007年7月该房屋卖给被告胡某后,胡某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装修,被告臧某在房屋出卖后还将床等部分家具搬回与原告所住的旧房中,显然原告张某关于对卖房一事不知道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相互交付房屋和房价款至今已达三年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并且被告胡某也以此提出了抗辩。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