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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基层法院执行工作
——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为例
作者: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赵 世 和  发布时间:2010-10-21 11:49:11 打印 字号: | |

2007年以来,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区委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区政府支持、区政协关心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生命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全力克服“执行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积极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20071月至20109月,共收执行案件2689件、涉案标的额11891.14万元,执结2604件、执结标的额9938.87万元,案件执结率和标的额执结率分别为96.8%83.6%

——从结案方式看,督促履行1246件、占比47.8%,和解592件、占比22.7%,终结233件、占比8.9%,强制执行487件、占比18.8%,其他46件、占比1.8%

——从案件类型看,民商事2454件、占比91.3%,刑附民138件、占比5.1%,行政非诉73件、占比2.7%,仲裁17件、占比0.6%,公正债权文书7件、占比0.3%

 

一、 严格规范执行,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加强领导,是搞好执行工作的保证。多年来,院党组十分重视执行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营造“院长亲自督查,分管副院长具体布置,执行局全力以赴,法警大队通力协作,其他庭密切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平时对执行工作抓得最紧、研究最多、安排最细,重大案件全院动员,统一调度,周密部署;疑难案件随时研究,因案制宜,制定预案。同时,在人、财、物方面全方位向执行工作倾斜。执行局现有工作人员16人,其中执行员6人、书记员6人、驾驶员3人、网络员1人,配备警车4辆,是目前全院人员、车辆最多、装备最好的庭。

(二)公正司法,是搞好执行工作的前提。“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重要前提。近年来,通过实施“铁案工程”、“提速工程”、“攻坚工程”,不懈抓质量、求效率、促执行,努力提高法官的当庭认证能力和当庭裁判水平。尤其是2007年开展“88创”司法能力竞赛活动以来,提出比调解成功率、比督促履行率、比执行和解率,使执行期限大幅缩短,执结率有了新的提高。

(三)审执衔接,是搞好执行工作的基础。审判与执行既相互分立又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绝对的分离,往往造成个案进程断层,导致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财物,丧失执行条件,使案件判决后执行不能。因此,坚持审执分立不分离,分工不分家,从立案到审理各个环节,都考虑最终的执行因素,为执行创造有利条件。只要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底子清、情况明,并采取了必要保全措施,法律文书又无懈可击,执行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因此,在实践中坚持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审执配合的重要环节,作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前提。

(四)强化措施,是搞好执行工作的关键。执行案件大多数被执行人持有对抗心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动、协助义务人难求,是“执行难”的普遍现象。为此,把阶段性突击和经常性执行、重点攻坚和常规执行、坚决的执行态度与稳妥的执行方法结合起来,抓主抓重,突破积案,力克难案。一方面,准确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立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抗拒执行的刑事责任(如20071月,审结了本院首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另一方面,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机关、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虚假证明或指使作虚假证明、隐匿重要证据的,对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对撕毁人民法院封条、公告的,对妨碍搜查、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执行人员的,坚决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并裁定相关单位在相应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20088月,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虚假报告财产的天水某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同时,通过解决“三角债”,加大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结部分涉及国有企业的案件。

(五)创新方法,是搞好执行工作的重点。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经历诉讼,心理复杂,情绪低调,经多次敦促未果,绝非轻而易举就能解决问题。实践证明,严密细致的思想工作、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恰到好处的执行措施才是案件得以执行的基本要领。因此,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案一策,讲究执行艺术,采取灵活方式,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力求促进和解执行,并依法适用以物抵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产权、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顶抵债务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千方百计推进执行。

(六)非诉行政执行,是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2007年以来,本院先后受理市、区两级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0余件,大部分案件通过审查调解与督促履行执结,少部分实施了强制执行,客观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支持、规范和监督作用。4年来,先后执结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件51件,均做到案结事了,为秦州旧城改造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09年以来,区委、区政府下决心解决“私改房”现住户腾退遗留问题,区法院积极服务区上大局,审委会专题讨论对策,院领导亲临办案一线协调,庭长、副庭长亲自包案处理,其他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已对申请到法院的28件“私改房”腾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全部审查完毕(其中1件裁定不予执行),其中裁定准予执行的27户中已督促腾退16户,其余11户制订了腾退计划,待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安置后即可腾退。近两年,还开展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非诉审查与执行工作,先后受理26件,其中在审查阶段督促履行4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8件,不久前还对1件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这也是我市法院首次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对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二、 认真清理积案,积极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一)统一思想,扎实部署。20088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后,区法院曾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审委会会议、执行人员会议和全院大会,及时学习有关清理积案工作文件,深入进行思想动员,制定清理积案实施方案,做到层层再发动、思想再统一,行动更自觉、措施更得力。全院上下广泛认识到,清理积案活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投身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之中。

(二)区委重视,加强领导。20081213,区委常委会听取区法院党组关于中央和省、市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精神和区法院贯彻落实意见汇报,对清理积案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成立由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25个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并在区法院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区委常委会强调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集中清理积案工作精神,在区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下,强化措施,靠实责任,加大力度,处理好清理积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推动清理积案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随后,由区政府安排区财政解决专项经费10万元,帮助法院做好清理积案工作。

(三)靠实责任,确保质量。在清理积案活动中,确立分管领导、执行部门、执行人员“3套责任制”,对重点案件实行定承办人员、督办领导、执行措施、执行期限、目标责任和包案到领导、到个人“52包”“2套问责制”,全体执行人员摈弃埋怨、畏难、等待情绪,全力开展清理积案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穷尽措施,消化积案。一是针对当地“三线企业”较多,许多从企业退休的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而使案件陷入僵局的情况,积极与社保部门及银行取得联系,向退休工资发放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在留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予以逐月扣留、提取(如康某申请执行尹某某抚育费纠纷案,尹某某退休后下落不明,经查询其退休工资后,在发放银行设立申请执行人账户,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逐月扣留被执行人的部分退休工资后,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使这起积案得以执行)。二是对被执行人除住房外查不到其他财产、执行标的额又较高的案件,依法查封其房产,在申请执行人给其提供其他住房或租赁房屋后,处置被执行人房产,促使其履行债务(如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某抵触情绪大,拒绝腾出房屋,并且到处上访、反映。经对双方反复做和解工作,最后在被执行人依然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由申请执行人给其租房居住。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家属耐心细致做工作、讲道理,确保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三是依靠全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解决一些涉村委会、镇政府案件(如王某申请执行玉泉镇王家坪村委会不当得利案,20045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正值实行村级财务“乡管村用”制度,村委会无账户,除办公用房、用品外,无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0411月发放债权凭证后一直未执行,致申请执行人上访。20081217日成立区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万珍主持召开玉泉镇书记、镇长、本院执行局局长参加的协调会,次日即执结了该案;又如辛某申请执行汪川镇政府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通过区委原副书记王小林的亲自协调,汪川镇政府、区水利局多方筹款1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使这起多年积案得以执结)。

(五)健全机制,科学发展。以清理积案工作为动力,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积案问责制、提速竞赛制,充分发挥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加班加点,开展执行攻坚,最大限度减少新的积案产生,使案件执结率和标的额执结率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当前,正在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号召,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以便把本院执行工作进一步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 面临困难较多,执行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纵观近4年来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2008年清理积案以来,执行积案大幅减少,执行效率明显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和督促履行率普遍提升。但是,应当看到,法院执行工作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执行难”现象在短期内还不可能彻底消除,执行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当前,“执行难”不仅是一种司法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市场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广泛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属于多因一果性产物,绝非是人民法院执行力度大小这一种原因所能概括和解释清楚的。这是司法界权威人士的共识。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剖析,导致“执行难”的普遍性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其一,市场发育不成熟。目前的市场机制原本是在计划经济羁绊下刚解放出来不久,尚在培育发展的初级阶段,多数主体承受市场风险、偿债、执行的能力“先天不足”。一些市场主体本身存在着为争取盈利的不择手段性、残酷性和不知廉耻性。不少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后,因本身的注册资金不足、不实,加之注册后有的又抽逃资金,进入市场竞争行列后不善于经营,很快就陷入债务围困的低谷。一些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企业因对这些“先天不足”的市场主体判断不准,进行民事交易行为后形成的债权本身就实现不了,即使通过诉讼获得了一份胜诉判决,凭借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也难以实现其债权。这就是形成执行不能的根本原因。

其二,法治运行不协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准入规则、退出规则、罚出规则尚有不少缺憾,如象实施了重大民商欺诈行为、行贿受贿行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行为、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逃债行为、虚假注册行为、偷税漏税行为等不良行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如股东、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按理就不能继续在社会上从事荣耀职业,在几年内甚至终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法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律师、会计师等,不得再行创建企业法人,不得再任企业高管,不得再向银行借款。而现实情况则不然,现行法律对此亦未作出规定。这是同西方发达国家的最大不同,也是市场发育缺乏法治约束的深层次原因。

其三,风险意识不具备。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也是风险经济,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对于这种风险,每一个进入市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做生意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签订合同有可能得到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还被拖入诉讼;打官司有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也有可能执行不能。如此等等,都是市场经济风险属性的题中之意。这种风险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就已经存在,并不是法院的裁判或执行带来的,而是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应由当事人承担,不能因为诉讼和执行而转嫁给法院。如果一输官司就骂法官,一遇执行不能就怨法院,则对法院、法官是不公平的。依法、依理说,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案件后,只要执行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地开展了执行调查,适当地采用了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足以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尽了最大可能且执行回部分财产后,被执行人再也没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了,法院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就不应该再怪罪法院及其执行法官什么。而现实则不然,一些当事人并不正视这一点,在他们看来,只要官司打到法院,交了诉讼费,法院就应当为其实现债权,所以一遇执行不能,就不停地申诉、上访,甚至来法院闹事,执行法官为此而深感苦恼。

其四,征信制度不健全。征信制度,也称社会资信调查制度,是由中介机构对有关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分散在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新闻媒体、银行、商家等机构中的信用资料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建档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为授信方提供受信者的信用、信誉咨询服务。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里,每一个公司、每一个公民的信用资料都是依法公开的,都有可能被收集利用。同时,法律也允许征信机构依法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和出卖。市场交易中授信者一般要根据征信公司对对方当事人的信用报告作出是否与对方(通常称为受信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决定。因而这种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给任何一个潜在的市场进入者以强大的压力,迫使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得不诚实守信;同时,也给这些市场进入者以巨大的支持力,即当对交易相对人的资信情况有疑惑时,可以申请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仅在银行系统开始建立借款人诚信档案,其他行业不但没有建立社会征信法律制度,而且在相当一部分工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登载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是虚假的;更有甚者,有相当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工商和税务登记表中备案的银行账号,都有明有暗,有真有假,以经过登记的、真实的、小额款项的银行账号掩盖虚假的、未经登记的、大额款项的银行账号,在隐蔽账号上大量进行资金进出,逃避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查询,为被执行人隐匿、抽逃、转移资金大开方便之门,给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设置了人为障碍,往往导致了虚假执行不能。

其五,破产还债不完善。通常说,一个企业法人连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都执行不能,那么,这个执行不能的企业就应该自己申请破产还债,以消灭债务;或者由申请执行人变申请对方执行还债为申请对方破产还债,以尽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减免对方的债务。然而现实是,如遇执行义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因为企图最大可能地实现生效裁判确认的财产利益的考虑,不愿意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作为企业法人的执行义务人,有的不甘心破产又无恢复执行能力的可能,于是既不设法挽救企业,又不清偿债务,而是撂下一个烂摊子,人去楼空,不了了之;有的不经过清算就予以注销或不年检。故人民法院对此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而对这种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往往纠缠不休,社会各界又批评“执行难”,如此这般,人民法院处在进退两难之中。

其六,法治观念不到位。由于经济、政治、文化诸多方面的原因,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及其效果有时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甚至还会被误解;审判与执行工作所体现的对社会价值的评价、规范、引导作用,更难以充分发挥,社会效果不尽理想。如大量的婚约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女方给男方退还彩礼的,女方一般都有抵触对抗情绪,总是习惯于在“合情”与“合法”之间划“等号”,有的认为男方“耍”了自己还要退还彩礼,岂有此理?有的认为一个姑娘的纯洁女儿身难道就不值男方区区几万元彩礼吗?有的更指责法院胡乱判案、正义何在?当事人的心情固然非常合乎情理,然而,合情不等于合法,法院断案只能支持正当而合法的诉讼请求。这就是法律无情的一面。因为《婚姻法》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这类案件的执行,法的正义、秩序、救济价值很难得到认可,社会效果可望而不可及。

其七,执行方法不灵活。从法院自身寻找差距,主要有:一是少数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本身论理不透彻,难以说服当事人,以致当事人有抵触情绪,不自动履行;二是少数审判人员在审理阶段就案审案,很少考虑执行,以致对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未及时采取,造成财产被藏匿或转移,丧失了执行时机;三是少数执行法官工作方法比较简单,思想工作不够深入,执行策略不够灵活,尤其是不能正确处理敢于执行与善于执行的关系,难以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导致案件陷于僵局;四是对暴力抗拒执行、辱骂执行人员的行为,在依法制裁上有时失之于宽,往往追求稳妥有余而大胆果断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迁就了被执行人于法无顾、拒不执行的错误心态;五是在强制措施的运用上一直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在指导思想上求稳怕乱有余而开拓创新不足,甚至思想上多时候颤颤惊惊,行动上经常是如履薄冰,惟恐酿成乱子,由此有时导致了人为的执行乏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一)更新观念,提高思想认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事关司法权威和国法尊严,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业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为此,将继续教育广大法官特别是执行人员,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执行工作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作用,把执行工作放在比审判工作更为突出的位置,做到常研究、勤督促、多检查,随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改善办案条件,重视解决具体问题,切实靠实责任,务必抓紧抓好。

(二)加大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异地执行预案机制、群体事件预警机制、汇报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执行和解促进机制、重大案件报告机制、系列案件协调机制、热点案件听证机制,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强制措施与疏导教育、加大执行力度与提高执行艺术、强化执行措施与公正文明执行“4个紧密结合”。通过责令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申报财产,对欠债外逃的被执行人及时公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等强制措施,努力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对以各种形式对抗或变相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法坚决予以制裁,以维护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

(三)严明纪律,依法文明执行。一是严格遵守“5个严禁”规定,树立文明司法形象,处理好加大执行力度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的紧密结合;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正确理解并掌握有关司法解释,使执行工作达到“执行有据,程序合法,工作细致,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手续完备”的要求;三是区别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因案、因人、因时制宜,对症施治,走一路办一线,减少诉累,提高效率;四是继续搞好送法下乡、巡回办案、以案讲法等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律,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

(四)夯实内功,提升人员素质。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教育,从严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树牢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廉洁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驾驭复杂局面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进一步探索排期执行公示制、限期执行承诺制、举报线索调查制、重大措施合议制、公开审查异议制,并积极探索以物抵债、抵债返租、代位执行等执行方法。四是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努力改善执行装备,继续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予以优先保障,提高其快速反应能力和反暴力抗法能力。

(五)完善体制,提高执行效率。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已成立由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任总指挥、执行局长、法警队长任副总指挥的执行指挥中心,并在执行局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当前和今后,务必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关系,使之真正发挥作用。

(六)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一是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在执行方案确定后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向政府通报,协调好各方面关系,防止因依法执行而引发社会性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二是针对执行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金融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抄送党委、人大、政府,以促进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闻过则喜,即知即改,并以此为动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

责任编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赵 世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