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3村官冒领退耕还林补助10年被判刑
作者:彭爱铭  发布时间:2010-09-27 12:08:45 打印 字号: | |

2010916,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退耕还林补助粮、款的“村官”马某某、柏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秦州区在1999年度退耕还林中,汪川镇人民政府下达给该镇柏磨村的退耕还林任务为234.11亩。因该村实际退耕还林亩数不够,时任村主任的马某某、文书柏某某、村支书李某某三人协商,马某某提出将不足的15.5亩虚报后分到三人名下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马某某虚报8.5亩,柏某某虚报4.6亩,李某某虚报2.4亩。三人自1999年至2003年共冒领退耕还林补助粮4650公斤(折合人民币4185元),2003年至2009年共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21467.5元。共计25652.5元。其中马某某冒领补助粮、款共计14067.5元。柏某某冒领补助粮、款共计7613元。李某某冒领补助粮、款共计3972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柏某某、李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进行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在审理中均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缴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又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解释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彭爱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