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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架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作者:罗治全  发布时间:2010-09-08 14:47: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并有可能酿成突发事件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取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秦州区某村王某(女)家的小孩与同村丁某(女)家的小孩发生争吵后,王某家的孩子遭到丁某的打骂。20101217时许,王某来到丁某家质问丁某打其小孩一事时,在丁某家门口碰见挑水回家的丁某,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王某持扳手击打丁某的头部,致丁某受伤,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头皮裂伤属轻伤。小孩之间的打闹,最终却引来大人之间的一场官司。
       20101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王某被取保候审。20107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丁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7万元。

鉴于原、被告矛盾较大,主审法官刑庭副庭长魏素梅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进行了庭前调解,由于丁某要求将赔偿数额增加为2.7万元,调解未果。开庭过程中,受害人以及家属对立情绪很大,不配合法院调解,在休庭后以获得赔偿的金额太少为由无理上访,并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采取过激行为以泄私愤。为此,院领导当即召集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处置方案,并指派余翔副院长带领刑庭罗治全庭长会同当地乡政府派出所及村干部共同协调处理此案。当日,余翔副院长会同有关人员冒雨来到村委会对此案进行调解,向当事人宣讲了有关法律、政策,告知其民事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为标准确定赔偿金额,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害人丁某仍固执已见,当天调解未果。次日院领导又约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干部到庭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最终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丁某经济损失1.4万元,王某向丁某及家人诚恳道歉,丁某及家人亦表示对王某谅解,并当庭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遇事不冷静,持械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0812日,依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并有可能酿成突发事件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秦州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处置措施迅速得力,在第一时间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使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完全的修复,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责任编辑:罗治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