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碟机生产商为增加自己产品的销量,随机附赠包装上注明为“非卖品”的试机光盘,而商场在购进影碟机时如对附赠光盘的来源不进行合理审查,则有可能惹上官司并造成经济损失。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水某家电商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就因商场销售的影碟机中有生产商附赠的盗版光盘,被判处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损失。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获得独家授权,享有电影《长江七号》等多部影视剧的音像制品(包括VCD、DVD、EV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2009年该公司在市场调查时发现天水某家电商场销售影碟机时向消费者赠送厂家随机配送的含有电影《长江七号》的盗版光盘。遂于2009年10月22日向天水市公证处申请对该商场的上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次日公证人员会同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家电商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商场购买了某型号碟机1台,商场营业员赠送光盘1张。光盘名称为《高清境界完美演绎》EVD光盘,盘面标有“高清电影28.长江7号”、“非卖品”等字样,经核对,该光盘无出版社、无出版号、无生产复制厂家、无SID防伪码等有效出版发行和授权资质。2009年10月26日,天水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2010年5月16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和经济损失。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从权利人受让取得电影作品《长江七号》在我国大陆地区的音像版权,商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购影碟机的顾客附送盗版光盘,侵犯了公司对电影作品《长江七号》依法享有的发行权,构成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决商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赠送含有涉案节目《长江七号》光盘的行为,同时根据侵权情节及损失等情况判决商场赔偿中凯公司合理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第一款第(六)项: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