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多年来,人民法庭发挥了就地办案,巡回审判,便利群众诉讼的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发挥了办案主力军的作用,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丰富了法制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以自己工作所在的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为视角,通过对所辖地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对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提出一些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藉口法庭基本情况
藉口法庭位于秦州区藉口镇,管辖藉口镇、关子镇、牡丹镇、秦岭乡、杨家寺乡及太京镇一部分近6个乡镇的民事一审案件。法庭辖区面积775平方公里,人口15万人,年平均受理案件150余件。法庭现有法官3人,书记员2人。法庭还配备专用警车一辆,电脑两台以及打印机、照相机、电话等办公办案设备,基本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2008年藉口法庭收案164件,结案160件,结案率为97.56%,2009年收案158件,结案156件,结案率为98.7%。
二、藉口法庭所辖地域社会矛盾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起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社会矛盾纠纷内容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一是婚姻家庭矛盾增加,其中离婚纠纷最突出。目前外出务工已成为西部农村青壮年男女谋生的主要生活方式,因夫妻长期分居或外遇等原因形成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的不和谐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二是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的纠纷有所增加。从受理纠纷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劳务合同纠纷、健康权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均涉及群众的经济利益。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如拖欠农民工资、拆迁、征地补偿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纠纷。这些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如处理不好,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更大。
三、藉口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藉口法庭与辖区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一起,共同担负着辖区社会稳定与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神圣职责与艰巨任务。近年来法庭一直坚持公正司法,服务社会,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及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隐患,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同时,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深入发动群众,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建立了一套群策群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发挥审判职能,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
由于农村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宣传的影响,对于乡村社会中的村民而言,对法的理解更多的夹杂着习惯、传统和民俗。因此,面对这类特殊的群体,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的特别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还很难完全实现,基层司法要求人民法庭的工作方式必须作出调整。在农民涉诉时,法庭在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求干警必须充分关注农村的风俗习惯,使用的语言必须简单、明了、生动易懂,专业术语不仅难以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而且可能造成误解和反感。由于在基层,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由于证据和信息难以由当事人以常规方式轻易获得,因此也更有必要多深入实地,亲临现场,更多地直接接触当事人,需要法庭工作人员在法律思想与乡规民约、法律术语与乡土语言之间寻求默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承载乡土人情,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二)通过加强案件调解和督促履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整体工程,任何细小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诱发新的矛盾与纠纷。针对这一特点,法庭在受理案件后,认为有调解可能的,即在庭前安排调解,并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庭法官对当地情况熟悉的特点和优势,耐心说理,分析利害。在调解遭遇瓶颈时,或发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及时与乡镇住队干部及村组织取得联系,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干部的作用,从而使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努力,藉口法庭2008年、2009年连续二年调解结案率均达到结案总数的80%以上。调解之后,法官通过打电话提醒,上门督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使调解协议能真正落到实处。目前,法庭还尝试同乡镇及村委会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如调解委员会联系,将一些案件委托他们进行调解,以利矛盾的真正解决。从而使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社会不和谐不安定因素。
(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便民利民
除了在审判工作中尽量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外,法庭还从其他方面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对于未曾起诉而直接来法庭进行咨询的,做到无论由谁接待都热情有礼,认真听取,对法律问题有问必答,同时设立“巡回开庭”制度,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特别对于行动不便,路途遥远确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庭采用到其住地现场办案的方式,解决了当事人的不便。2009年8月,法庭受理近百名农民工集体诉讼闫某劳务合同纠纷之后,马上与闫某联系,在得知闫某是因项目部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民工工资问题之后,又积极与项目部联系。最后通过与项目部反复沟通,促使由项目部垫付农民工工资。法庭之后又在农民工集中的关子镇七十铺村现场发放案件款,一方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四)积极增强法制宣传力度
法庭充分利用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组织人员深入农村乡镇宣传法制,积极开展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常用法律培训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时整理案件信息和工作措施,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一些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通过这种形式告诉大家,案件输在哪里,为什么输;赢在哪里,为什么赢,并努力做好裁判后的释明工作,从而达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减少纠纷发生和息诉的目的。
四、从藉口法庭的工作实际看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且外出务工后久居城市思想发生变化,夫妻感情缺乏交流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是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表明城乡居民对婚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传统、凝固的婚姻关系与观念已经渐渐打破。
二是天定高速公路开工建设之后本地及外来务工人员增多,劳务工资拖欠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增多。
三是高速公路拆迁、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
四是农村经济发展之后,农民购买机动三轮车无牌照、无证驾驶及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增多。
五、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对策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点,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群体性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隐患。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人民法庭应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大力推行便民诉讼措施
法庭要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设置接待室,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来访来诉接待工作,切实树立人民法庭文明窗口形象;要切实推行审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法庭人员情况、基本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法庭开庭公告、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等;建立完善诉讼指导制度,对于文化程度低、没有聘请代理人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诉讼指导;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要依法提供救助,给予减、缓或免交诉讼费用;对于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到当事人住所地就地开庭。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决
要坚持有的放矢、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清醒的头脑,敢于正视存在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夸大,不缩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机制,运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手段,做到有矛盾就解决,有纠纷就化解,达到“定纷止争,团结互助”的目的。同时人民法庭也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审判职责,多研究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追踪排查制度,发挥好人民法庭的基层基础作用。加大纠纷调解和督促履行力度,努力追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的根本宗旨。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辖区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人民法庭要全面发展,不容忽视的关键是加强与地方组织以及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法庭应当加强与地方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与联系,以便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基础。这样受到的行政方面干涉会少些,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实践也证明,哪里的法庭和地方关系处理得好,哪里的法庭工作开展的就顺利。作为人民法庭,既要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有服务大局的思想,又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来改善法庭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法庭的工作环境才会有一个大的改观。另一方面,法庭应要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以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舆论环境。因为人民法庭的最大特点和特色就在于其立足乡镇、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另外,还应经常邀请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等人员旁听案件审理或者协助参与案件调解、执行,从而减少法庭工作阻力,使很多纠纷可以在庭前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平息事端,定分止争。同时,还应采取“五送”活动,即送法到乡镇政府、到企业、到学校、到村庄、到百姓的热炕头上,大力宣传法制、弘扬社会公德。
(四)扎实有效地开展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处在矛盾纠纷一线的最前沿。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能最有效、最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实生活中,由于基层调解人员变动相对频繁,业务素质与面临的艰巨任务反差较大,加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人民法庭必须及时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指导、培训。这就需要法庭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调委会的指导通过法庭、基层组织和家庭的密切联系,关心和帮助外出务工者的家庭生活,为务工者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家庭环境,鼓励他们就近外出务工,保持与家庭的紧密联系,促进家庭成员的相互了解,加强交流,增进感情,做到照顾家庭和外出务工两不误。实践中可采取定期培训、观摩培训、适时培训、纠错培训、会诊培训等方式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
(五)坚持不懈的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法庭干警要正确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和法院的现实情况,切实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摆在司法廉洁教育的首要位置,使全庭干警牢记手中的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用来为个人谋取私利。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规范制度,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私下单独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不为当事人推荐或介绍代理人;不接受当事人或律师的请客、送礼,不影响其他办案人审理案件,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加强职业修养。
总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农村人际关系、家庭变化的转变,使得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类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随着农村的整体变化,对法制和司法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但是,中国农村的纠纷性质仍然与城市地区有诸多差别,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市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有性质上的不同。而且,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正确处理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人民法庭肩负着艰巨繁重的任务,人民法庭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和机遇,因此法庭工作人员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克服困难,勇于进取,使人民法庭为我市农村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