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银行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如果因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而致储户银行卡的信息、密码被犯罪嫌疑人窃取,进而造成储户存款损失,则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因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储户状告银行赔偿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通过调解银行主动向储户进行了赔偿。
2007年,马某某在某银行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的一个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0年4月7日晚8时,马某某在该银行位于天水市麦积区一个营业所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300元后,卡上显示余额为7700元。同年4月10日下午1时许,马某某在该银行位于秦州区一支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意外地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在该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解锁,解锁后取款时发现余额仅为34.36元。与此同时,2010年4月7日,丁某某也在这家银行位于秦州区的一个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存入人民币50元,并于同日又存入2万元。当日晚8时许,丁某某在该银行位于麦积区一营业所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400元后,卡上显示余额为19650元,该营业所与马某某取款的营业所是同一个地方。4月10日上午,丁某某在该银行位于秦州区的一个支行存入2.5万元后,在支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解锁后查询余额为25048元,卡上其余1.6万多元的存款不翼而飞。在马某某与丁某某向警方报案未果的情况下,先后将该银行的秦州支行、麦积支行一同起诉到秦州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被盗的存款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中,经秦州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在2010年5月6日前共同赔偿马某某银行存款6524.60元,赔偿丁某某银行存款16661.7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目前,两被告已将赔偿款向两原告给付,案件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