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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达成赔偿协议 不履行法院判决给付
作者:平南法庭 王志军  发布时间:2010-08-09 09:10: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自行达成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又反悔不履行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判,维持秦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的诉求。

秦州法院审理查明,201013日下午,被告李小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与原告李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被告先送原告去当地个体诊所治疗,随后又于当天将原告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原告“左腓骨上端骨折”、“左额头皮软组织肿胀”。未住院治疗。同时,原告的摩托车倒车镜损坏,油箱左侧呈拳头大小凹陷,后尾灯损坏,机体有漏油现象。115日,被告请人去原告家里协商了结此事,最后商定由其于20天内赔偿原告11000元,并由被告及中间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此外还商定原告摩托车损失视损坏情况而定。但此后被告拒绝按约定付款,原告遂于34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双方在中间人协调下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对方逼迫其在欠条上签名并按指印,无证据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协议给付赔偿款,应予支持。原告的摩托车损坏尚不严重,应按约定由原告自行修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小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其签字确认的欠条给付原告李禄代赔偿款11000元,并将保管的摩托车归还原告李禄某,同时驳回原告李禄某要求被告李小某赔偿摩托车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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