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此四项监督制度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监督选人用人权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我对制度的内容、意义及制定背景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今后,秦州法院将以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机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一、四项监督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环节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审判事业的长远发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从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等方面,构筑了一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链”,弥补了当前选人用人监督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对于我们继续做好法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列出的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为人民法院今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树起了“警示牌”,架起了“高压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的五种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情况,七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为人民法院今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筑起了“防火墙”,注射了“预防针”。这四个制度,立足于改革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既是让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各层次责任主体正确履职的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二、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坚持改革创新。一是要健全完善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优化组合”为重点,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把干警工作实绩、考核奖励与民主测评有机结合,使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地位、不干事的没出路。近期,区人民法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把选好配强各级领导班子,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顺利完成了部分中层领导的竞争上岗工作,干部选拔各环节程序规范、操作透明,干部群众反响较好。二是要健全完善科学的考察评价机制。加强对干部的考察和监督,全面推行考察预告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量化考察制度。要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价体系,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围绕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分类、分层次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加大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力度,强化对法官职业行为和业外活动的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硬性考评制度。三是要健全完善良性的干部轮岗交流机制。采取内部轮岗、挂职锻炼等办法,加强干部交流,实现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 三、强化内外监督,全面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一是坚持选拔任用透明化。不但要把竞争上岗全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还要采取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措施,加强对选用工作的监督。二是坚持监督措施制度化。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述职述廉制度、干部推荐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监督制度,严格做到不超职数、先审后任、不临时动议,不突击提拔干部。三是坚持考察评议经常化。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对法院领导班子和成员的年度考察及县处级干部的经常性考察工作。要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强的法院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完善考察标准和程序,并实行考察考核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考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