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起纠纷总经理状诉公司 重调解促执行案结事了
作者:民三庭 王永利  发布时间:2010-07-06 08:45: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对一起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起诉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案通过多次调解结案,并督促双方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避免了矛盾扩大和对正在开发楼盘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0511月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杨某某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担任总经理,公司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劳动报酬为1600/月,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因工资及利润分红等发生争议,刘某某于20101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部分双倍工资,给付公司利润分红、股金分红等共计100余万元。20102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刘某某双倍工资及劳动报酬共计20余万元,驳回刘某某其他申请请求。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04月状诉到法院,要求驳回刘某某的仲裁申请。审理中,案件主办人考虑到如要判决采取的资产评估等程序,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正在建设及预售的楼盘,对订购房者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故对该案着重进行了调解,经三次开庭调解和反复对双方做工作,终使双方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给付拖欠刘某某7个月的2倍工资及利润分红、退还的股金及红利等共计30万元,刘某某在公司给付的30万元款项到帐后5日内配合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及辞职等手续。调解书送达后,在主办法官的督促下,双方当事人又各自及时履行了义务,终使双方矛盾彻底化解。

 

责任编辑:民三庭 王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