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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罚款违法 法院判决返还
作者:民二庭 赵青霞  发布时间:2010-07-01 10:13: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返还经营户以罚款名义扣留的销售款2000元,对超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20084月,高某某与某超市签订《联营合同》1份,约定由超市提供柜台,高某某经营蔬菜,超市按月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20092月,高某某雇佣的销售人员将菜价打错,高价低出,超市依照自己制定的《超市处罚条例》认为销售人员的行为属于内盗,发布《处罚通报》对销售人员罚款2000元,该销售人员逾期未缴,超市遂从经营户的销售款中扣留2000元。

法院认为,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措施,是国家公权利行使的方式。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作为商业企业,不是国家公权利机关,无权实施处罚行为,故因高某某雇佣人员违反其内部条例而以罚款名义扣留其销售款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对已扣留的销售款2000元,应予退还,判处超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高某某以罚款名义扣留的销售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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