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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简表
  发布时间:2010-01-04 18:31:36 打印 字号: | |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41日施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归纳、研究,制作出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简表,供参考。

一、案件受理费

类别

序号

标的

计算方法




1

不超过1万元

50/每件

2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标的×2.5%-200

3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

标的×2.0% 300

4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标的×1.5% 1300

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标的×1.0% 3800






1

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100/每件

2

涉及财产分割超过20万元的

标的×0.5%-700

侵害
人格

案件

1

不涉及损害赔偿或涉及损害赔偿不超
5万元

200/每件

2

涉及损害赔偿5万元以上至10万元

标的×1%

3

涉及损害赔偿10万元以上

标的×0.5% 500

其他非财产案件

70/每件

劳动争议案件

10/每件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

100/每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每件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70/每件

二、案件申请费

类别

序号

标的

计算方法

执行案件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0/每件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以下

50/每件

3

1万元以上至50万元

标的×1.5%-100

4

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标的×1.0% 2400

保全案件

1

不涉及财产数额或财产数额不超过1千元

30/每件

2

1000元以上至10万元

保全数额×1.0% 20

3

10万元以上

保全数额×0.5% 520(最高不超过5000)

支付令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交纳

 

公示催告

100/每件

 

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2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撤销仲裁决定,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每件

 

责任编辑:天水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