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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法院诉前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作者:彭爱铭  发布时间:2010-05-12 17:34:05 打印 字号: | |
  2010年5月10日至11日,立案庭工作人员仅用两天时间,通过诉前调解就使一起因体检失误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秦州区天水镇19岁少女王某在市属某企业招工考试中顺利通过面试、笔试,并参加了企业组织的为期一周的培训,培训期间企业又统一组织新招员工进行体检,按企业规定培训合格、体检合格者企业才能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就在培训完毕的晚上,刚分配了宿舍的王某被企业工作人员通知体检诊断其患有乙型肝炎,因企业所招员工需经常上夜班较辛苦,患有乙肝者不太适合,企业对王某进行了劝退。王某得知自己患上乙肝后,精神压力很大,非常痛苦,并将自己的衣食住行同家人隔离开来。后王某之父又领王某到其他医院再次检查,发现王某并没有患乙肝。王某认为,因为医院的误诊,使自己不能在自己称心的企业上班,而且自己招工的事邻里及亲戚均知晓,现在又被劝退,使自己被别人笑话,遂找医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不能被企业录用的损失,同时又找招工企业要求该企业正式录用自己。医院提出可以免费在本医院再做一次复查,如体检正常,可以对费用免交并赔礼道歉,但用工是企业的事,医院无法解决。而用工企业提出,可以派人监督在医院再做一次复查,如体检合格,企业可以考虑招录王某,但此次招录的员工已经开始工作,只能考虑在以后招录时再次录用。

    2010年5月10日上午王某与父母在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咨询,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医院。立案庭负责人马雅洁和主管立案的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王快乐接待后,通过对王某的询问和对案件的分析,认为本案关键是王某想在自己喜欢的上述企业上班,如果王某能被该企业录用,则所有矛盾均能得到解决,而如起诉医院即使通过审理胜诉,矛盾也不能彻底解决。于是在征求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召集用工企业、医院及王某与家人3方进行诉前调解。5月10日下午,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努力,用工企业提出为了王某的健康着想,在企业人员的监督下,对王某再做一次血液化验,如果确定没有乙肝,企业可以立即录用王某。医院也提出,如再次体检合格,对王某的检查费用可以免除,而且对其交通费、住宿费等也可给予一定的补偿。11日上午,王某再次做血液化验后诊断为一切正常,医院遂向王某正式表示道歉,并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了各项损失35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与王某也即签订了合同,并将王某带往工厂,安排住宿,分配工作。至此,一起本可能缠诉缠访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在短短的两天内通过诉前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彭爱铭